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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煤矿外包工程和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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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河南省,下同)煤矿外包工程和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分包转包和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2021年12月。

三、整治范围

全省煤矿外包工程(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灾害治理、巷道掘进、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下同),兼并重组煤矿(含合并开采煤矿,下同)。

四、组织领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全省煤矿外包工程和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相关处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监察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活动。

五、整治内容

(一)煤矿外包工程

1.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2.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3.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4.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5.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6.煤矿在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7.煤矿承包方(承托方)所需资质、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不符合要求,无法满足承包工程要求的。

8.煤矿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9.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10.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1.煤矿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12.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13.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兼并重组煤矿

1.兼并重组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2.兼并重组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3.兼并重组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4.兼并重组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5.兼并重组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6.兼并重组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7.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一个煤矿一个监管主体原则,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辖区煤矿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兼并重组煤矿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及成员,按照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于6月1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责任分工,各检查组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兼并重组煤矿逐矿开展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复查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由县级负责的煤矿外包工程、兼并重组煤矿开展抽查复查(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也将组织对全省煤矿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重点抽查煤矿自查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明确1名联络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进度、抽查比例、工作要求。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化施工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第五项整治内容”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提高执法精准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挥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等系统数据联网作用,提高执法效能。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张叠0371-65507535

庄启恒0371-6550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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