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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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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之日后提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申请的,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60万t/a至30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30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20万t/a为一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400万t/a以下的露天煤矿,以50万t/a为一档次;400万t/a以上的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 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提出,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 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27日


资讯编辑:祝蓉 021-66896654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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