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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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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本级行政权责清单(2019年)》(内政发[2019]16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包括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管理;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实行形式审查,履行告知性备案程序。

二、管理要求

(一)煤矿建设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拟申请的初步设计文本及要件(清单附后)进行形式审查,齐全即可上报申请;自治区能源局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后,先进行形式审查,要件不齐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补正材料;要件齐全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要件齐全的请示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补正相关材料以及再审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矿、300万吨/年以下露天矿(含一同核准配套建设的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仍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审批,审批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地质等条件复杂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审批。

(二)煤矿建设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拟上报备案的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要件(清单附后)进行形式审查,齐全即可上报,不齐全要及时告知企业补正。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要件不齐的,书面告知补正;要件齐全的,在自治区能源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即为完成备案。

(三)不增加生产能力的生产煤矿,未与煤矿建设项目一同核准配套的独立型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事项,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由本企业负责审批。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告知所在盟(市)、旗(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将企业审批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填报格式附后)。

三、其它煤矿项目

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有关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事项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请示文件格式,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通过智慧能源协同办公平台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闭环监管原则,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和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规范设计、项目手续不完整、未批先建、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有关要件未办理、涉嫌造假等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除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外,各环节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要件如下。

(一)初步设计审批1.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单位性质、机构设置、项目核准、采矿权等);3.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附编制资质证书);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建项目和整合改造项目)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非新建项目);6.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7.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复印件);8.冲击地压鉴定报告、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采深400米及以上非新建矿井)。

(二)开工备案1.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未提及的)3.建设用地批复复印件;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5.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6.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8.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9.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10.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监注册登记表及《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联合试运转备案1.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开工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竣工验收备案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2.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内容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结论意见)复印件;4.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无须报送具体档案资料,需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以上各环节均需项目业主出具对所申报材料、要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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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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