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州、县(行委)应急管理局,木里煤田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明确地方监管责任,依据《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实施办法》(青应急〔2020〕108号),结合我省(青海省。下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煤矿安全分级监管。现将青海省煤矿安全分级监管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为主”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每一家煤矿企业对应有一个安全监管主体,实现监管执法全覆盖,同时减轻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压力,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
二、重点任务
按分级监管要求,重点监管煤矿企业按照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青煤安监〔2020〕11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煤矿安全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以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严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安全分级监管执法。
(二)压实监管责任。分级监管名单确定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名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得再行下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仅对明确为本部门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应急管理厅每年抽查不低于50%,市州应急局抽查不低于80%。
(三)明确监管频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煤矿安监局制定的青海省煤矿分类名单,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执法。对本部门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A类煤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B类煤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C类煤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D类煤矿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四)实施计划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应同时抄送青海煤矿安监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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