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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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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部门监管执法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湘应急〔2020〕5号)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全省(湖南省,下同)应急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原则要求,确保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执法主体,确保重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全覆盖和一般单位“样本全覆盖下的双随机”,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安全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全力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做到“三坚决两确保”,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压减较大事故、坚决防范自然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持续下降,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抓好“关键的少数”,做好辖区内中央企业在湘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和省属企业总部的监管执法,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投入、制度体系的合法合规性和运行情况。组织查办辖区内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处罚案件和跨市州案件(原则上各专业处室年度内重大案件办理不少于2起)。

(二)通过抽查或交叉执法监督市县执法工作。年度内煤矿、危化、非煤、工贸各随机抽查不少于5家省属企业(按独立法人主体界定,抽查样本覆盖所有省属企业独立法人主体,省厅直接办案);每年抽选各市、县执法人员组织交叉执法检查135家单位,其中煤矿、危化、非煤、工贸(含重点和一般)各25家、烟花爆竹30家,中介机构5家。纳入交叉执法范畴的工贸单位需在大、中型企业中随机抽选。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检查范围。一是原则上纳入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均为重点单位。对于无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按一般单位对待。二是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含危险化学品(含中间产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行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单位为重点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五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六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七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八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的企业取证情况。

四、案件办理

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遵循省厅执法程序规程,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案件审理、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湘应急发〔2020〕5号)及相关规定,省厅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级应急部门实施,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可以直接办理。

五、工作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全厅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厅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抓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安。

(二)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省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分类分级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主动指导各市州所监管行业领域的计划执法,以确保实现有效对接和重点全覆盖,加强协调,避免省、市、县同一月度内对同一家企业重复执法。加强对行政许可下放事项、未遂安全事件和中介机构执业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行业,将联合执法纳入编制计划。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同时,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函﹝2019﹞538号)要求,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一是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二是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组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要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每半年考核一次。省厅政策法规处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纪检部门加强执纪监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保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附件:1.2020年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计划

2.2020年烟花爆竹监管执法计划

3.2020年煤矿监管执法计划

4.2020年非煤矿山和工贸监管执法计划

5.2020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执法计划

附件1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一、全省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

湖南省目前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28家,其中,正常生产企业282家,停产企业45家、转产企业1家;有中国石化巴陵分公司、长岭分公司等产值过百亿的生产企业,以及岳阳兴长石化有限公司、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近万家。全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93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5处;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63家,涉及15种危险工艺。经安全风险综合研判,目前存在重大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23家,较大风险企业63家。全省已明确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之一、已批复化工产业的国家级和省级化工园区7个,备选化工园区14个。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近500人,具有化学、化工专业学历和化工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66人,占监管人员总数的13.2%。2019年未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法规性规范性文件。

三、重点检查内容

抓住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切实整治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对直接执法对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

(二)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按照分类分级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要求,省应急厅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对下列执法对象进行重点监管执法。

(一)直接对中央企业在湘第一级分(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具体对象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本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本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本级、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等7家。

(二)组织对省属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省应急厅直接组织执法组对5家省属企业及分公司的部分场所、设备或专业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不影响市州、县市区应急局对其实施计划执法。具体抽查省属企业名单: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常德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天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具体抽查范围及内容由执法组进驻企业后抽签随机确定。

(三)组织对市县执法对象进行交叉执法。省应急厅每年组织交叉执法组,抽查25家以上由市州、县市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交叉执法对象由抽签决定,适当增大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企业抽取比例。原则上市州应急局已经抽选的县市区应急局监管企业,省厅不再重复抽选。

五、执法方式和进度安排

根据执法对象类型和实际工作需要,省应急厅主要对中央企业在湘第一级分(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市县执法对象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对同一环节涉及其他多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参与联合执法。

(一)直接执法安排。由危化烟花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组,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对直接执法对象实施计划执法。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本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本级、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本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本级、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直接进行安全监管执法。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按照执法文书规定期限组织复查。

(二)随机抽查安排。对5家危险化学品领域内省属独立法人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安排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厅领导确定,执法对象及对应执法人员由危化烟花处抽签随机决定。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三)交叉执法安排。省应急厅制定专门交叉执法工作方案,组织市州应急局组成工作组对市县执法对象进行交叉执法(可视情况抽调县市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参与)。其中,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交具有管辖权限市、县应急局进行管辖。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组织市州对1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交叉执法。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组织市州对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交叉执法。

(四)联合执法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经厅领导批准、商有关省直厅局实施。联合执法发现的问题,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交市州、县市区应急局查处。

(五)执法保障。执法组应制定执法方案并严格按厅领导批准的方案实施执法。省应急厅直接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必要的装备、专业设备和工作经费,由省应急厅提供保障;交叉执法必要的装备、专业设备,原则上由省应急厅协调解决,执法工作经费由执法组成员所隶属应急管理部门据实报销。

附件2

2020年烟花爆竹监管执法计划

一、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底,全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984家,分布在长沙(浏阳、宁乡)、株洲(醴陵、攸县)、常德(临澧)、郴州(宜章、永兴)、永州(祁阳)等5市8县(市)。2019年完成生产产值385亿元,其中出口42亿元。全省共有批发经营企业895家,零售经营点(店)2.1万余个。从业人员近30万人。2019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7人,其中发生1起重大爆炸事故,死13人、伤13人。据调度,全省无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技术规程》;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法规性规范性文件。

三、重点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结合全省烟花爆竹整治顽瘴痼疾促进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对烟花爆竹领域“一证多厂”、违法转包分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行为查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

(一)组织对市县执法对象进行交叉执法。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烟花处牵头组织,从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5个市、8个产区县抽调精干执法力量,组成全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队伍,派员交叉对各产区县(市)烟花爆竹生产和出口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查处可能诱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顽瘴痼疾、严重违法行为。检查企业全年不少于30家。

(二)根据改革要求,对部分许可企业实施事后监督抽查。

(三)组织查办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处罚案件和跨市州案件。

五、检查方式

(一)交叉执法。从2020年4月至12月,由危化烟花处带队,组成省级交叉执法组分二轮对产区县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文书,重要证据采取拍照、复制、取样、勘察、书面记载等方式及时固定,检查发现一般问题交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实现执法闭环。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省厅危化烟花处直接查处。原则上市局已经抽选的县局监管企业,省厅不再重复抽选。

(二)联合执法。10月,省应急厅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三)监督抽查。省应急厅危化烟花处根据连片负责安排,对产区县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按10%比例对许可企业安全条件进行抽查,一并监督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附件3

2020年煤矿监管执法计划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底,全省保有煤矿149处,分布在7市20个县(市、区),其中:郴州市38处、衡阳市37处、株洲市35处、娄底市31处、张家界市3处、邵阳3处、长沙市2处(包括央企华润、大唐、中材等4处,省煤业集团29处)。

(一)煤矿灾害情况

按煤矿瓦斯等级划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7处、高瓦斯矿井24处、低瓦斯矿井97处、露天矿井1处。

按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或存在严重水患)的矿井17处、中等的60处、简单的72处。

(二)煤矿分类情况

按照灾害程度、安全风险等因素分类如下:A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或3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矿井42处,B类:高瓦斯或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78处,C类:低瓦斯且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39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

三、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管〔2018〕24号)等要求,重点检查内容有:

(一)对煤矿的监管执法

1.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按照《湖南煤监局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煤监监察函〔2019〕100号)要求,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抢进度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行为等10方面的内容。省应急厅煤矿监管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督导郴州、株洲、张家界等市县落实情况。

2.专项监管

(1)采掘部署和“一通三防”专项监管。一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煤矿建设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二是检查正规设计、正规布置以及按要求组织施工情况;三是检查矿井瓦斯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瓦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四是检查矿井开拓布局、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监控系统功能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2)水害防治专项监管。一是检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矿区范围内老窑、采空区的分布及积水情况等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二是检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三是检查煤矿企业“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3)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一是检查矿用机电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取得“产品防爆合格证,是否按要求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并记录;二是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淘汰机电设备及工艺的违规行为;三是检查是否按要求对在用机电设备开展定期检测检验和进行检修保养;四是检查矿用主要机电设备是否建立有采购、使用、维护、检测检验档案。五是检查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钢丝绳、“一坡三挡”防护设施等情况。

3.其他监管

(1)节后复工复查督查。检查复工复产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未经复工复产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2)“两会”、国庆节期间安全督查。是否执行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停产、限产等有关工作要求。

(3)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安全巡查。一是检查证照不全的是否停止生产;二是检查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是否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三是检查驻矿盯守是否到位。

(二)对煤矿上级公司的监管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专项监管,紧紧抓住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承诺、安全投入、安全诚信等基本制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二是检查安全投入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是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是否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是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对所属各煤矿矿领导带班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时调度;五是检查对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高危矿井、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是否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管;六查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控制指标。

(三)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

1.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情况。

2.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结合现场监管、督查督导、暗查暗访等执法活动,检查掌握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制定监管执法计划以及监管执法开展情况,落实驻矿盯守措施、对停产整顿煤矿采取停供或限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停产措施、监管意见(建议)落实等相关情况。

3.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主要检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期督办煤矿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监管执法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移交复查的事项组织复查等情况。

5.对在监管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提出监管建议。

6.检查指导市县执法。包括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文书及现场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等工作。

四、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省应急厅重点监管执法对象,经双随机抽取选定12处煤矿企业(包括直接执法5家省属企业、组织市县交叉执法7处地方煤矿企业):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公司土朱煤矿,新化县繁荣矿业车坝煤矿,新化县玖威矿业公司一井,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浦溪井,南方石墨公司煤五矿,永兴县安仁协作煤矿,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大岭煤矿,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觉光寺煤矿,耒阳市兴田煤业有限公司皂塘煤矿,耒阳市诚信煤业有限公司友谊煤矿,耒阳市诚信煤业有限公司友谊煤矿,株洲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万新工区,株洲丰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冲工区。

五、执法方式和进度安排

实行重点执法为主,“双随机一公开”为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1个执法年度内对所有煤矿至少实现4次日常执法检查,1次参与双随机抽选执法。年度内随机抽查包括专项执法不少于5家央企或省属煤矿企业(按独立法人主体界定,省厅直接办案);抽选各市、县执法人员组织交叉执法检查25家煤矿。今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决定自二季度(4月份)开始按计划进行监管执法检查,在二季度、四季度各开展一次交叉执法。

附件4

2020年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监管执法计划

一、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持证非煤矿山企业1622家、尾矿库583座、规模以上工贸企业11836家。

二、主要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是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矿山还要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否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贸等企业是否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是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抽查企业现场,企业是否存在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现象;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是否将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

(七)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

(八)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抽查企业钢铁企业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和涉氨制冷等是否落实专项治理相关措施。

四、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厅机关党委会同政法处、非煤工贸处,通过从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独立法人主体名单中随机抽取5家非煤矿山和5家工贸行业企业。

1.非煤矿山企业: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鱼儿山坑口、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枚矿段、湖南隆回金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冲尾矿库、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工贸行业企业:湖南有色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卷烟厂、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执法方式和进度安排

执法方式为日常监管执法、随机抽查、交叉执法等;对重点监管执法对象进行日常监管执法,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根据国家和省里重点工作安排随机抽查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抽查中央在湘和省属工贸行业企业不少于5%;每年抽选各市、县执法人员组织交叉执法检查25家非煤矿山和25家工贸企业。

进度安排:一季度重点随机抽查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情况;二季度组织第一轮交叉执法检查和对重点监管执法对象执法检查;三季度组织第二轮交叉执法检查;四季度随机抽查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和重点执法对象执法复查。

附件5 2020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执法计划

一、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全省现已核发新版资质安全评价机构9家,原证仍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机构6家,可检查数量为15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可检查数量为5家。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要求,计划2020年对5家安全评价机构与2家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规定,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过程控制管理和资质条件保持,技术服务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技术服务信息公开公示等进行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资质保持情况。主要是查机构的资质条件、申报资料和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3.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4.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5.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二)从业情况。主要查合同管理、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3.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4.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5.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现场勘验及告知的情况。查现场勘验记录、告知书等,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2.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的;

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四)信息公开公示情况。查机构信息网和档案,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和现场勘验及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四、重点监管执法对象

2020年2月25日,由规财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机构代表等人员参加,现场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形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7家。

抽取被检查单位如下:

安全评价机构: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长沙南信资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心、湖南中天青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检验机构:湖南国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安全技术检测中心(湖南省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五、执法方式和进度安排

2020年5月至8月按计划对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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