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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县关于设立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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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城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要求,芮城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范围内划定禁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北至一级路(含永乐宫、铁家庄)四至围合区域。

二、禁用:禁煤区内除经核准的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中禁止使用燃煤。严格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进行生产经营和取暖过冬。

三、禁运: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燃煤。

四、禁储: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五、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六、严格管理、从严查处: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对禁煤区内餐饮、酒店、洗浴、个人经营摊点等商户存储、燃煤及煤制品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缴;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对店外经营摊点存储、燃煤及煤制品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缴;县能源局牵头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向“禁煤区”居民、商户销售燃煤及煤制品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除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古魏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分别牵头组织对“禁煤区”内城中村和住宅小区民户燃煤及煤制品进行清缴;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要求取缔“禁煤区”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及设施;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监督:县政府设置举报电话12369。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

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资讯编辑:祝蓉 021-66896654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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