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煤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煤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井巷揭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强化井巷揭煤管理基础,完善井巷揭煤管理工作标准,预防井巷揭煤突出和瓦斯超限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办法》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本单位井巷揭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井巷揭煤技术管理负责,煤矿企业和煤矿分管副职对井巷揭煤施工管理负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设置专职揭煤队(组),负责井巷揭煤施工作业,其它队(组)不得揭煤施工作业。等。
《办法》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矿井井巷揭煤实施行业管理、监管及监察。
此外,《办法》强调,矿井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的,应立即停止井巷揭煤作业,直至符合规定。矿井、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仍然进行井巷揭煤作业的,生产矿井应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矿井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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