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衡水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划定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铺路机、沥青摊铺机、混凝土输送泵和叉车、铲车、发电机、草坪机等。
划定区域
市主城区北外环以南、京衡大街以西、滏阳一路以北、西外环以东区域(涉及桃城区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辖区范围)。
执行标准
区域内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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