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为保障商业银行顺利开展中金所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中央结算公司3月3日发布了新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商业银行应按照新版《指引》,开展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其他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的开通以各交易所通知为准。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相关期货交易所参与期货交易,并使用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保证金的,适用该《指引》。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交的用于作为其参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的质押债券,为《指引》中所称的担保品。交易所办理该业务,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期货公司会员也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开户及系统连接手续。
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债券的质押发起及确认流程方面,《指引》中称,委托非结算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由投资者发起质押,非结算会员进行确认,再由非结算会员发起质押,结算会员进行确认,再由结算会员发起质押,交易所进行确认。
而委托结算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由投资者发起质押,结算会员进行确认,再由结算会员发起质押,交易所进行确认;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由非期货公司发起质押,交易所进行确认。
此次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入市后,中央结算公司适应性地扩大业务参与主体,支持商业银行使用债券作为国债期货保证金。作为银行间市场持券量近70%的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参与业务能够充分发挥所持债券的资产价值,降低投资成本,提升国债期货交易的活跃度。不仅促进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制度的多元化发展,也有利于加强金融各要素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结,对金融期现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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