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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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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煤监局联合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做好煤炭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监察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来抓。所有煤矿企业要把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恢复作业的前置条件,确保本企业、本矿井不发生疫情,煤矿启动整改、复产复工期间的防疫措施和时间计划必须报属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是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复工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严格恢复作业或复产复工煤矿范围,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七类煤矿不得复产复工;严格煤矿安全管控措施,所有恢复井下作业的煤矿必须遵照煤矿安全生产“八定”要求制定措施,并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对春节前已完成集中安全整治验收的煤矿,由煤矿或上级公司验收合格并报属地政府同意,对春节前尚未完成集中安全整治验收的煤矿,由煤矿企业验收、地方监管部门核查、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复产复工,凡达不到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是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创新视频监控、暗访暗查、不间断巡查等监管监察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监察效果。对防疫措施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煤矿,擅自组织井下作业、未经验收核查审批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煤矿,因工作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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