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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布今冬供暖期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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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综〔2019〕7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现就本市2019-2020供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考虑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浮幅度和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减情况,适当上浮2019-2020冬季供暖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17元,其中医疗机构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89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8元。

二、2020年4月1日上游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取消上浮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销售价格(含医疗机构用气)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1元,降低后的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恢复至每立方米2.23元。

三、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正常稳定供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做好价格结算和售气工作。

五、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资讯编辑:周青霞 021-66896803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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