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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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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9﹞3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19〕21号)等部署要求,对非煤矿山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促进全省(河北省,下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应急管理部执法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四项执法内容”、尾矿库“五项执法内容”、石油天然气“五项执法内容”等要求,将2020年作为非煤矿山三年专项整治的实施攻坚年,集中排查治理各类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防非煤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打击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三)坚决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四)严惩一批严重失信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严肃问责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六)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度全覆盖;

(七)实现2020年非煤矿山事故指标“双下降”。

三、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地热开采等危险性较小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以及仍在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已闭尾矿库。

四、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整合重组非煤矿山的监管工作力度,加大对“一证多采”、“假整合”的整治力度,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确保实现真正整合,确保实现有效实质统一管理;加大对“一证多系统”非煤矿山的调查研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体赋存实际,大力推动“一证多系统”非煤矿山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实施进一步整合,大力减少独立生产系统数量。严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实施关闭退出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非法违法行为;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行为。

(二)集中整治提升运输系统事故隐患,严防坠罐跑车运输事故。重点整治竖井、斜井提升运输系统和斜坡道运输,确保竖井、斜井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做到维护保养到位,日常安全检查到位,竖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确保斜坡道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必须取得矿安标志,严禁使用干式制动器;露天矿山运输道路设置符合设计要求,运输车辆符合要求,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车辆严禁使用干式制动器,严防运输事故发生;严查提升机司机无证上岗、设备带病运转运行、超员超载超速运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及超出检测检验周期使用、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行为。坚决淘汰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四不像”等车辆。

(三)集中整治巷道、采场、采空区事故隐患,严防冒顶坍塌事故。重点加强巷道、采场、采空区顶板管理,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地压监测预报,及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及时加强支护,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严查撬浮石、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顶板破碎、裂隙节理发育、压力大而未及时支护,采空区治理、处理不及时,地表塌陷区未设明显标志和栅栏等行为。

(四)集中整治通风系统隐患,严防中毒窒息事故。重点整治通风系统及其监测监控系统,确保通风机定期检测检验,机械通风系统完善可靠,风机开停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等可靠有效,局部通风机安装、通风到位,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配备到位,废弃井巷封闭到位,尾矿库进入封闭涵管(水槽)作业前通风到位、检测气体浓度到位,严查通风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通风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放炮后未保证通风时间、进场前未检测气体浓度等行为。

(五)集中整治火灾事故隐患,严防火灾事故。整治井下可燃物,规范作业行为,确保使用阻燃电缆、风筒、输送带等设备设施,确保井下油品存放安全,确保动火作业和用电符合规定,确保井下消防器材布设符合要求,严查井下吸烟,主要井巷木支护,违规使用电器,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油品存放不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未制定和执行安全措施,井下消防系统不完善等行为。

(六)集中整治水灾事故隐患,严防透水事故。整治防排水系统事故隐患,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确保水害隐患排查到位,防治水工程实施到位,探放水措施落实到位,严查矿区范围内水文地质情况不清、采掘过程中探放水制度不落实、排水系统不完好、排水能力不可靠等问题。

(七)集中整治尾矿库事故隐患,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强化雨季汛期、冬季放矿和春季解冻期尾矿库安全管理,重点整治尾矿库坝体坝面、堆积坡比,库内及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尾矿库按设计建设和生产运行,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生产运行,冬季严禁在已结冰的滩面和冰层上放矿、严禁库内违规蓄水,春季解冻期严禁在堆积子坝坝面含水较多、坝外坡沼泽化、不正常渗漏情况下作业,确保重点时段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严查尾矿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设计放矿、筑坝,矿浆冲刷初期坝和子坝,坝顶及沉积滩面不均匀平整,干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不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坝体坝面修复不及时,排水(洪)设施(构筑物)不完好、不畅通等问题。

(八)集中整治露天矿山事故隐患,严防边坡垮塌事故。强化露天矿山安全管理,确保台阶(分层)高度、安全平台(工作平台)宽度、工作帮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及时清除,采场边坡稳定或治理到位,边坡监测、观测符合设计要求,严查掏采,“一面墙”开采,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边坡管理、检查、监测、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九)集中整治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三类事故隐患,严防机械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开展矿山、尾矿库、选矿厂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整治违章操作,劳动防护用品缺失,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缺失或失效,高处物体不牢靠、不结实、不规则,高处平台无护栏、上下口无盖板、梯子无扶手,井下溜井无护栏,行人天井无护栏、无盖板、梯子间无扶手等问题。

(十)集中整治石油天然气增储扩能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和硫化氢重点事故发生。重点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重大安全风险,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严查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或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等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等。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中旬)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2月29日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持续深化集中整治)

1、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市局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非煤矿山企业单位进行自查,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

3、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方案确定的执法计划严格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各县执法计划落实情况,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执法。省厅将重点检查各市执法计划落实情况,对事故频发、问题集中、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抽查执法。

(三)“回头看”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全力以赴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集中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地见效,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台账清单。各地应急管理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即:建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违法企业处罚清单和追责问责清单。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建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治理清单和内部追责问责清单。

(三)全面发动企业自查自纠。各市要组织发动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彻查各类隐患问题。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入隐患治理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并上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2号)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通过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律”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矿山企业实施全面停产整改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建立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对因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一律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责令矿山全面停产,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省安委会已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巡查督查重要内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应整改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迟报、漏报甚至虚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市党委、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有关企业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六)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各市局要于2020年1月底之前组织辖区内全部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坚持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按照全省集中整治要求,落实《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要求,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发生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市、县政府组织在事故发生地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发生事故的企业作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事故原因,查找监管漏洞,提出改进措施,政府负责同志对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严格要求。

(七)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各市(含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请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2019年12月27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方案,2020年2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面总结。其间,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报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违法企业处罚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追责问责清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案件查办清单》建档备查,无需报送。同时,要定期向省厅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反映经验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至少报送3条工作信息和1个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电话:张文越 0311-87805875

电子邮箱:hbfmk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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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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