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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贯彻落实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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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山西省,下同)《关于实施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监审批〔2019〕112号)精神,结合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新国标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平稳实施,现将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排放检验机构,仅申请“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NO检测或汽油车OBD检查”检测项目的,排放检验机构在完成设备配置,并进行有效溯源后,可选择以自我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资质认定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先予以批准,在后续技术评审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内容不实的,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机构诚信档案。

二、对已按照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排放检验机构,申请“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NOx检测和柴油车OBD检查”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扩项评审工作程序进行。

三、对同时具备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一并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四、各市(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放管服”要求,指导督促排放检验机构做好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标准按期实施。

五、各排放检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完成设备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管理文件修订后,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综改示范区太原辖区内的排放检验机构,向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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