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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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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辛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

《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专项方案和工业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与《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夯实减排清单,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附件1),隶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大气办。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测预报组(附件4)。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附件5)。由市政府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大气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市环境监控中心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应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监控中心及时与气象局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6)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其中,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通知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6。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污染程度及预警级别。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实施(专项)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或接到省大气办升级或降级预警通知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将发生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市环境监控中心、市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满足解除条件时或接到省大气办预警解除通知时,按照预警解除程序(附件7)执行。预警解除程序完成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信息平台和书面通知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绩效评级有关要求

市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相关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迅速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绩效评级结束后,要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减排清单编制要求

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大气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各乡镇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辖区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不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2.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3.“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Π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Ι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Ш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重点工程及保民生工程达到相关要求的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易产生遗撒且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建成区及周边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尽量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重点工程及保民生工程达到相关要求的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建成区及周边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尽量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汽车喷漆工序停止生产;易产生遗撒且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建成区及周边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尽量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5.补充说明

(1)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建成区内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结合实际规定每日的限行时间。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2)钢铁、玻璃、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将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对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季节性调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空气质量污染严重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4)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5)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6)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组织辖区内纳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涉气企业均应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附件9),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八、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实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绩效评级为A级工业和环保“领跑者”企业,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除外)。

1.工业企业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原则上,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同时,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

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对于上述工业企业和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2.重点建设项目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线性水利工程,可根据实际最大限度落实现场围挡和路面硬化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后,报省大气办备案。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3.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把关,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4.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大气办备案。

5.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九、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辖区严格执行各项减排措施;各成员单位要逐级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三)公众监督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十、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四)制度保障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完善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十二、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专项方案。

十三、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10日印发的《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辛政办字〔201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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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材指数 05-21 124.91 0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5-17 71.3 +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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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卷情绪 05-17 51.57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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