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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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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2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

(1)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3)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的《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5)生态环境部《关于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意见》

(6)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7)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9)《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

(1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沙尘暴等特殊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重点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共同构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工作原则

政府统领,部门实施;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预警,标本兼治,区域应急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

成立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市体育局、晋中公路分局、晋中供电公司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协调。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设办公室、预测预警组、指导组、新闻宣传组和应急专家组。办公室及各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按照会商结果,国家、省及区域联防联控要求,报请市政府审批是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红色预警(一级)时可提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同时执行国家、省及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预测预警组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由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分析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指导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晋中公路分局、晋中供电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4)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晋中日报社、晋中广播电视台、市委新闻中心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调整、解除公告以及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5)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通讯录见附件5)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监测预警

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

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跟踪分析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根据天气趋势变化,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7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报,由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起会商,会商通常在当日10:00前完成。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警组要确定预警区域和级别,并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见附件6),当日12:00前提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预警分级

3.2.1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三级)预警、橙色(二级)预警、红色(一级)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黄色(三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二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一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二氧化硫污染预警分级

二氧化硫污染预警采用各县(区、市)国控、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二氧化硫监测结果,在分析预测二氧化硫小时均值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的基础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三级)预警、橙色(二级)预警和红色(一级)预警。其中,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过200μg/m3时启动黄色(三级)预警、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过400μg/m3时启动橙色(二级)预警、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过600μg/m3时启动红色(一级)预警。

二氧化硫污染预警启动、解除、响应程序和减排措施等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条件

①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②调整条件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发布信息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③解除条件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3.2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程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市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调整和解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见附件6),当需要发布、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时,形成《晋中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7)于1小时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色(三级)和橙色(二级)预警由副总指挥长审批,红色(一级)预警由总指挥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签批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发布、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3.3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要求启动相应预警,并于1小时内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长签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有关单位发布。

应急响应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可以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在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土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三级)或橙色(二级)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启动更严格(高级别)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应急监测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污染成因判断和发展趋势分析。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预警通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各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相应应急措施,并加强督促指导。(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见附件3)

秋冬季强化措施

4.4.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鼓励在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性错峰生产。(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要求及清单由工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减排需要每年更新发布)

4.4.2重点行业错峰运输

运输企业和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重点用车企业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秋冬季错峰运输范围及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减排需要每年更新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和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应不同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黄色(三级)、橙色(二级)和红色(一级)预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30%以上。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各县(区、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县(区、市)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比例核算。

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减排需要每年更新发布。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秋冬季执行错峰生产停产。

4.5.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5.2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4.5.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染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5.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3)SO2超标严重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

(4)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5.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执行黄色预警相应的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同时执行黄色预警相应的错峰运输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政府批准重点工程除外)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运输作业等。

②物料堆场、储煤场等各类堆场须确保防尘、抑尘措施到位,同时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非冰冻期内)。

③加强道路扬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特别是易产生扬尘路段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3)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禁煤区”巡查力度,全面禁止燃煤;加强“禁煤区”以外的民用散煤管理,确保清洁煤炭的供应。

(4)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

②绿色运输示范区内禁止使用轻、中、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禁止通行。

③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

4.5.3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4.5.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5)SO2超标严重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6)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5.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执行橙色预警相应的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同时执行橙色预警相应的错峰运输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政府批准重点工程除外)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运输作业等。

②物料堆场、储煤场等各类堆场须确保防尘、抑尘措施到位,同时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非冰冻期内)。

③加强道路扬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特别是易产生扬尘路段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3)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禁煤区”巡查力度,全面禁止燃煤;加强“禁煤区”以外的民用散煤管理,确保清洁煤炭的供应。

(4)移动源污染控制

(1)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

(2)绿色运输示范区内禁止使用轻、中、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禁止通行。

(3)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

4.5.4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4.5.4.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4.2建议性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冬季空调温度分别调高、调低2—4度。

(5)SO2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6)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5.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执行红色预警相应的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措施,其中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同时执行红色预警相应的错峰运输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政府批准重点工程除外)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运输作业等。

②物料堆场、储煤场等各类堆场须确保防尘、抑尘措施到位,同时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非冰冻期内)。

③加强道路扬尘的应急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特别是易产生扬尘路段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3)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禁煤区”巡查力度,全面禁止燃煤;加强“禁煤区”以外的民用散煤管理,确保清洁煤炭的供应。

(4)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

②绿色运输示范区内禁止使用轻、中、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禁止通行。

③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工程机械。

④根据国家、省预警或本地污染物削峰要求,实施市城区及周边区域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车)限行。

⑤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5.5补充说明

为鼓励涉气单位进一步降低各类污染物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更新错峰生产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达标排放的民生保障类企业;(2)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3)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用干法熄焦。在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中,一经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包括初报、日报和终报。

初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半小时内将初报上报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各县(区、市)、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发布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在半小时内将初报上报至县级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

日报:应急响应期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2:00前将上日督查检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预警解除要求执行,并在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8)。

总结评估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应急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见附件10)

应急保障

人员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应急专家组、预测预警组、新闻宣传组、指导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物资保障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预案管理

预案宣传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预案培训

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对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响应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响应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县级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见附件9)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3年修订一次,相关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见附件11)

附则

监督与奖惩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资料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有关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

其他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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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卷情绪 05-10 48.4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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