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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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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结果,预计我市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市于2019年9月24日22:00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同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具体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各县区上报的减排清单最终电子版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公众防护措施:

(1)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2)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与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商,视情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相应措施。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4)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5)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货车等柴油车,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菏泽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

(6)全市范围内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7)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8)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耐火材料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行业: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料及产品在储罐中的存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不包括居民供暖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停产,不能停产的按照保证安全的最低负荷运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并于每日13:00前,将前一天12:00至当日12:00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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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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