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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自11月1日起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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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实际,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扩大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从11月1日起,焦作市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进行了明确。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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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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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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