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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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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各个地方政府强化督察问责、实现标本兼治。

规定提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定要求,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等。

规定提出,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同时,我国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今年5月15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截至当日,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工作全部完成。随着本批“回头看”反馈工作结束,也标志着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全部完成。

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共移交责任追究问题509个。目前,第一轮督察移交问题已完成问责,两批“回头看”问责工作正在开展。

环境部表示,通过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有效压实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取得了“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显著效果。针对督察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将咬住不放、一盯到底,直到彻底解决。


资讯编辑:王丹 021-26094315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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