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县(崇信县,下同)散煤管控水平,提高优质煤和洁净煤的使用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县相关煤质管控的规定要求,现就煤质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商企业、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在经批准设立的煤炭专营市场和煤炭二级销售网点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
二、对利用车辆流动私拉贩卖煤炭的行为,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县市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抽检不合格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散煤销售企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企业、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
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土地、规划、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场,使用劣质燃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崇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举报电话:0933—6121505举报电话:0933—6121034举报电话:0933—6121285
崇信县公安局崇信县交通局
举报电话:0933—6121762举报电话:0933—61236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崇信县公安局崇信县交通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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