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确保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云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整改非煤矿山在井下提升运输系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引发重特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基层解决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和部分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应结合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按照《通知》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明确的执法内容对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三、专项执法分工和方式
(一)任务分工
1.省应急管理厅(含配合应急管理部)负责对全省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协助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解决疑难案件。对于本级无法解决的特殊案件,负责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部门许可的或具有管辖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解决典型和突出问题及案件。对于本级无法解决的案件,负责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县(市、区)依据管辖权限对国家、省、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执法检查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按照上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督促企业完善基础台账,定期向上级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基层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执法方式
采取“说理式执法”: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专家讲解等方式。
检查过程中,专家负责查找问题和隐患,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梳理问题和隐患清单并据此下达相关执法文书,邀请新闻记者进行宣传报道。
四、专项执法时间安排
2019年3月11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专项执法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天气状况,在与基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和相关矿山企业协调对接后自行安排,报省应急管理厅原矿山处备案。
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具体专项执法时间按照各州(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五、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执法分组
第一组
组长:王春燕
成员:王旭斌
专家:张志雄、徐进平
检查单位: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汤丹铜矿、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铜矿、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滥泥坪铜矿、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雪铜矿、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铁矿、新平鲁电矿业有限公司自走铁矿、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
第二组
组长:陈其宽
成员:李晓晨
专家:黄兴益、陈发兴
检查单位: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铅锌矿、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矿业分公司麒麟厂(矿山厂)、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六苴铜矿、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云南省迪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羊拉铜矿、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山矿、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勐糯铅锌矿、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公司疆锋铁矿。
第三组
组长:欧雄
成员:代利明
专家:魏建海、杨勇
检查单位: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公司、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松树脚分矿、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南秧田钨矿、云南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分公司、云南省鹤庆县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小井天锰矿、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泄铜钴矿小团山矿段、镇康县鸿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子园铅锌矿。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实施方案。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已列入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的矿山下级不再列入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省级(含配合应急管理部)计划检查矿山企业名单于3月8日前函告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列入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矿山企业名单应于3月11日前函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同时抄报省应急厅。
(二)专项执法过程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应在场。专家应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目的。各专项执法组及聘请的专家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据,矿山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各专项执法组每次检查后应向矿山企业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可当场解决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限期届满后,应及时对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后应填写复查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专项执法中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或采取经济处罚。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在整改结束后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发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专项执法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六)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七)各州(市)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将专项执法相关信息汇总后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信息系统,问题和隐患清单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原矿山安全监管处。5月5日前应将当地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原矿山安全监管处。
省应急管理厅列入专项执法检查矿山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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