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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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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田家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田家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田家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及时转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各乡镇、街道(含安成经济开发区、淮南现代产业园,下同)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增加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市区范围内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不满48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

(2)经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3.2预警清单

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田家庵区污染企业清单。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配合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日常监督。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批准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将预警信息报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方式

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区政府应急办通过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2)区环保局、区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或者微信群发布。

3.3.3发布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时间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公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待统一确认后发布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公告。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3.5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相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2.1.1健康防护指引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区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6)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不开或少开空调。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辖区企业或项目单位因工业生产、安全保障、生鲜、冷链、药品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有通行证车辆以及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外,禁行区内全天禁止黄牌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和柴油三轮车等高污染车辆通行。

(2)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全社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0%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已停产企业,执行停产要求,不得在预警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特别排放限值改造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以通过错峰运输方式实现减排。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沥青铺设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工程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和环保督察整改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国道、省道、重要县道、城市主次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无防风抑尘措施的散状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禁止露天烧烤。严格执行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全区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8)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电力企业禁止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粉煤灰罐车和石灰石运输车辆等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运输车辆除外。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频繁或时间过长造成囤煤不足影响电力热力安全生产供应的电力企业,经批准后可以有限制的进行煤炭公路运输。

4.2.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健康防护指引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2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全社会大气污染排放量20%以上。

(2)区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3)码头停止散状物料装卸、运输。

4.2.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3.1健康防护指引

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2.3.2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全社会大气污染排放量30%以上。

4.3联动监督

4.3.1联防联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我区如在预警范围、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同步响应,启动应急方案或专项响应方案,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3.2监督检查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园区按要求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活动组织方将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请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涉气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每年对各自方案开展评估,在4月底前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每年5月前组织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疗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2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部门加强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视等相关领域研究。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保障

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制定相关单位、领导、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6.6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7.4预案制定修订

7.4.1预案制定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涉气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响应方案。预案、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应急减排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梳理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7.4.2预案修订

《田家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应急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3预案审核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应急响应方案,通过经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应急响应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各乡镇、街道、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同时抄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5预警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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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监督:乐卫扬 0701-21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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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 04-30 141.16 -0.01
长材指数 04-30 158.7 +0.15
扁平材指数 04-30 124.39 -0.16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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