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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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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2017年12月进行了第四次修订。《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扶风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逐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对《扶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扶政发〔2017〕31号)中的《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再次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扶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镇街、部门可据本《预案》制定子预案,本预案与其共同组成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体局、商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科技局、气象局、应急办、电力局、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管委会、法门寺景区管委会及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镇街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保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工作;督导和协调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发改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督导火电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方案,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教体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全县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

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逐步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商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涉气企业按照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督导重点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督导禁燃区外的煤炭经营场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禁燃区外优质煤供应;督导各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公安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渣土车管控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国土资源局: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住建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辖区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牵头督导房屋建筑工地及其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水利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全县砂石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农业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合县环保局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卫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对禁燃区外蜂窝煤、清洁煤、原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在用承压燃煤锅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协助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城区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环保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科技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气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县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应急办: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并按要求报备;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县、区、跨部门应急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电力局:配合县发改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门寺景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4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县环保局牵头,与县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教体局配合,与相关单位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县环保局、气象局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县环保局、气象局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参考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依据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进行预测。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天对辖区内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预测。根据实际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对未来全县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区域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照24小时滑动平均的AQI>200持续天数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按照市上要求,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4.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2.1预警启动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当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通知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省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启动关中区域或全省预警时,若我县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县污染程度超过关中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应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3.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3.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期间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3.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大气污染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根据实际可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3.2.4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水泥、热力公司、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在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镇街、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县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县城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各镇街及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①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由县级各行业牵头部门,组织企业填报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各镇街,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管委会要按照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要求,填报本辖区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及减排量等信息。现阶段按照实际情况,尽量填报,之后每年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排放清单,并同步更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②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③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企业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可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做到“一厂一策”。预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4.3.3应急响应措施

4.3.3.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县环保局、卫计局、教体局等部门和各镇街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允许砂石运输车、商砼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做好主城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各镇街、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3.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局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镇街、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3.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状况采取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②各镇街、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5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各镇街、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电视台、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为:

(1)政府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县电视台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利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县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各镇(街)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物资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要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县气象局、环保局要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医疗卫生保障

全县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镇街、各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8.4预(方)案报备

各镇街、各部门要按要求将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8.5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在县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公开发布。《扶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扶政发〔2017〕31号)中的《扶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宝鸡市环保局扶风分局负责解释。

10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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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材指数 04-30 124.39 -0.16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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