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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沁水县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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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依据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晋市气防办函〔2019〕5号)、《沁水县“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沁政办发〔2018〕5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沁政办发〔2017〕105号)预警通知及预警发布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12时00分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同时启动Ⅲ级响应。

要求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等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

1、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依照新修订的《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矿、煤炭(洗、选、储运)等涉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高排放车辆禁止运输,国4、国5车辆正常运输;铸造企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正常生产;钢铁(含冶铸)企业限产50%;对炼焦企业限产30%,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对煤化工行业按照绿色评估与差异化管控以及错峰管控措施实施停限产;以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限产50%,其它以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停产;搅拌站、粉磨站及石灰窑停产;涉VOCs排放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项减排措施,采暖期承担供暖任务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2、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和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3、非冰冻期,增加县城建成区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城建成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3次以上。

4、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发邮箱442053740@qq.com)。县指挥部督导考核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企业(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将对应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曝光和追责。

沁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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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监督:乐卫扬 0701-21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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