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山东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相关要求,1月3日,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18〕34号),明确将已完成以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高污染燃料的种类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等等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现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实施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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