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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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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7〕231号)、《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以及包含市内的关中地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本预案是在《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铜政函〔2017〕48号)基础上进行的修编,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要求,与关中各市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实现与关中各市应急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区域预警启动标准、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上的协同防控。

1.4.2预案体系

《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是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督导企业编制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铜川市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见附件1)是《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要求,对应《铜川市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各单位相关责任。

1.5工作原则

1.5.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为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铜川供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气象局、市应急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检查督促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内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各组职责如下:

专家咨询组:由环保、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组建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技术掌握全市主要污染源和重要污染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和研判,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与市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制订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结合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提出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给出预警及应对措施建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信息宣传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宣传部门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化解、消除舆论的不良影响。

督导检查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1.负责编制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

2.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华能铜川照金电厂、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锦阳电厂编制污染物减排方案,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教育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科技局

1.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2.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工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编制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管控力度;

3.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财政局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国土资源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环保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3.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填写《铜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并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将会商结论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订“一厂一策”方案;

5.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6.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7.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住建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制秋冬季重点时段错峰施工名单和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停工工地名单;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3.督导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4.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督导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非冰冻期),会同交通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

5.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督导公交公司落实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

3.督导所属施工工地、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5.负责编制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

6.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合市环保局对全市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

3.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指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林业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市林业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水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商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卫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质监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3.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国资委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编制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国有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督导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煤炭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所属煤矿及煤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气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编制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铜川供电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供电保障方案;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机关事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3.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应急办

1.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工作;

2.按照《铜川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

3.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4.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测和预报

全市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多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加快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的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利用高分辨率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和城市间大气污染物防控对策研究。使用预报系统模式对主要污染物24小时连续监测,并对空气质量进行短期(24小时)、中期(72小时)和长期(168小时)预报,使用情景再现与智能管理大气污染控制系统设定不同情景,预测不同情境下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重污染天气高发期预报频率应为每天3-5次。

3.2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和研判体系,通常情况,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会商预测。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联合专家咨询组,每日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

4预警与响应

我市被划定为关中重点污染控制区,应参与关中地区联防联控。根据我市污染区域分布及区域气象条件,将我市划分为南北两个区域:南部区域包括耀州区、新区、王益区、印台区,北部区域为宜君县。

4.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预警和全市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1.1区域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需注意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2)。

4.1.2全市预警

当预测南北两个区域内空气质量均达到启动同一预警级别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基于会商结果,按程序启动全市预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按照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在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监测AQI或SO2浓度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省上启动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按照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市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涉及到橙色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送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区域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之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本辖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红色预警解除,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当接到省上解除或调整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解除或调整相应级别响应。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关中区域预警时,全市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5.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两者不能混淆。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原则上,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5.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5.2.4主要减排路径

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有色、水泥、电厂、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2)移动源减排措施

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订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散煤取暖等活动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5.2.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及项目清单编制

(1)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市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2)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求,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有条件的区县应估算减排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同步更新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3)编制要求

①成员单位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铜川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组织完善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②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要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明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4.5.3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应急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实施方案或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做好主城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特种车辆除外(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城市管理、交通、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可提前调整级别、延迟终止。

4.7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信息宣传组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铜川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铜川广播电视台及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级各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月度工作扣分、约谈、移送市监委等方式予以督促。由督导考核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工业企业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视同为超标排放,由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7.2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经费,列入各部门预算。

7.3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编制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持续做好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5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要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计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方)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8.4预(方)案报备

预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具体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将修订或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8.5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在市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铜政函〔2017〕48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名词解释

10.1.1

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

特种车辆: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市公安、交通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原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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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指数 05-08 160.02 -0.34
扁平材指数 05-08 124.86 -0.56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5-03 58.35 +0.24
热卷情绪 05-03 54.75 +5.06
冷卷情绪 05-03 50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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