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综合资讯 > 煤焦 > 正文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分享到:
评论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省大气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文件精神,强化我市(廊坊市,下同)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推进和指导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修订工作,完善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严禁“一刀切”,制定本补充说明。

二、基本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三、预案体系

市级应急预案及补充说明、市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或补充说明)、县级应急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以下简称“操作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实施方案,要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一)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1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市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区域预警通知后,全市在4小时内启动预警。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大气办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五、减排比例基本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气象条件、污染物累计程度和上级要求,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临时调整应急方案,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差异化错峰生产

按省和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并参照《廊坊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由市大气办上报省大气办备案。

实行错峰生产的企业仍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包括进一步限产、提前准备原辅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车辆运输等措施。

针对列入错峰生产的铸造、建材、医药(农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各行业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列入C类。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体现导向性原则,对生态环境部规定的落后产能工业窑炉淘汰类企业,列入C类。

钢铁行业:按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下同),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评价为B类的,错峰20%左右;评价为C类的,错峰50%左右。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采取烧结机、竖炉、白灰窑等设施停限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玻璃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错峰50%左右;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

岩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错峰不低于50%,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

陶瓷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错峰50%左右,生产工序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

铸造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错峰不低于50%;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C类的全部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

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错峰;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错峰不低于30%左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以任务量定产。

2.不同预警级别强制性减排措施

除上述规定实行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外,对于日用玻璃、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非重点行业,根据原辅材料或产品、生产工艺、废气收集、末端治理、末端排放、监测方式、环保管理等指标,对企业划分为A、B、C和D四类进行分类管控,根据分类等级实施差异化限停产措施。应急绩效评价为A类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正常生产;应急绩效评价为B类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应急绩效评价为C类的,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应急绩效评价为D类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平板玻璃行业达到A类企业排放限值以下并利用在线监测实施监管的,企业秋冬季正常生产,否则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岩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和C类的停产。

陶瓷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和C类的停产。

医药(农药)行业: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日用玻璃、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应急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实施停产或主要产污工序/工艺环节停产。

其他行业可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限制出口排放浓度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县)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尾号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实施限行措施。禁止国一、国二的机动车、柴油货运车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在主城区行驶(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机动车限行应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钢铁行业:采取烧结机、竖炉、白灰窑等设施停限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岩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和C类企业停产。

陶瓷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和C类企业停产。

铸造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B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停产。

医药(农药)行业: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日用玻璃、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应急绩效评价为C和D类的企业停产,实施停产或主要产污工序/工艺环节停产。

其他行业可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限制出口排放浓度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四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所有工地的施工行为(钢筋绑扎、门窗安装、模板支架及脚手架搭设拆除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错峰运输。钢铁、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⑤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县)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尾号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实施限行措施。禁止国一、国二的机动车、柴油货运车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在主城区行驶(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机动车限行应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钢铁行业:采取烧结机、竖炉、白灰窑等设施停限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岩棉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B和C类企业停产。

陶瓷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B和C类企业停产。

铸造行业:错峰生产绩效评价为A和B类的铸造熔炼设备停产。

医药(农药)行业:采取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输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日用玻璃、钢压延、涂料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胶合板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应急绩效评价为B、C和D类的企业停产,实施停产或主要产污工序/工艺环节停产。

其他行业可采取限停产、轮流停产、限制出口排放浓度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四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四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所有工地的一切施工行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错峰运输。钢铁、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⑤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七、免于停工、停限产条件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企业名单》。

(一)民生领域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焦化企业,根据焦炉煤气产生量和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对于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县级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纳入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此类企业要严格把关,应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协调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的项目,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三)其他工业企业

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完成任务量和要求时限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照秋冬季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四)其他规定

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17〕118号)相关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证实)的企业”和《廊坊市级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治理企业深度治理验收核实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完成验收任务的市级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治理企业“符合《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除启动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之外,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对于此类企业,纳入“应急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五)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上传“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系统”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涉气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见附件),并在备案系统中下载二维码印制在公示牌上,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重点建设项目和免于停限产工业企业,也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要求;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向市大气办备案。市大气办10月底前向省大气办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预报会商机制

市环保、气象等部门应加强预警、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频次,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工作。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范围。

(四)信息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和市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及响应期间每日10时前,向市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


资讯编辑:余飞燕 021-26094350
资讯监督:乐卫扬 0701-2162359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Mysteel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Mysteel 021-26093490联系与处理。

更多阅读

  • 钢材价格指数
  • 情绪指数
综合 长材 扁平材
综合指数
长材指数
扁平材指数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综合指数 05-11 141.04 -0.23
长材指数 05-11 158.67 -0.35
扁平材指数 05-11 124.18 -0.12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5-10 39.77 -18.58
热卷情绪 05-10 46.21 -8.54
冷卷情绪 05-10 48.45 -1.55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扫描二维码 ,下载我的钢铁手机版

查看地图详情

查看更多 行情地图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