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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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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切实做好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工作,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口径清单排查填报范围

排查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钴、、锑、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制造业、硫精矿制酸等)、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电镀行业。

在产企业、停产企业、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2014年及以后已关闭的企业等均应纳入全口径清单。

二、全口径清单排查填报方法

(一)现有企业(未关闭企业)由企业自行通过互联网注册并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链接:http://permit.mep.gov.cn/)网上申报模块(操作步骤及要求见附件1),填报申请登记表,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现有企业填报。已关闭企业相关信息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通过环保系统专网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链接:http://10.102.36.1/permit)(操作步骤及要求见附件2)填报申请登记表。

(二)各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环保系统专网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链接:http://10.102.36.1/permit)(操作步骤及要求见附件2)对企业自行填报和县(市、区)填报的企业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

(三)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级技术支持单位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全口径清单排查填报进行培训,对填报的相关信息以州(市)为单位进行复核,对企业信息填报问题多、反复审核不通过的州(市),省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相关要求

(一)填报完成时间。各州(市)全口径清单填报务必于2018年9月14前完成系统填报。

(二)指定工作负责人。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应指定工作负责人,并于2018年8月22日前将相关信息(见附件3)报送至技术组。

(三)加强数据共享。全口径清单排查填报以县(区、市)为单元,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土壤污染源状况详查有关重点污染源信息及2011-2013年核定的云南省重金属排放企业基础数据,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业企业,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四)强化质量控制。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已关闭企业)填报信息负责;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确保涉重企业全覆盖,无疏漏、虚报瞒报等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将对报送的全口径清单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瞒报新、改、扩建企业和虚报企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五)主动信息公开。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将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 仝 斌 0871-64145232

技术组联系人及方式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马 丽 0871-64185233

0871-64185233(传真)

省环境科学学会 洪春晖 0871-64183095

附件1: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附件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附件3:州(市)工作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0日


资讯编辑:尉志帆 0701-2162372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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