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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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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惠府办函〔2017〕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通过推动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优化调整,强化工业、移动、面源三大污染源管理,实施管理防控、污染减排、能力建设三大工程,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达标,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不低于95%,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分别在完成省下达的50、29、25微克/立方米的目标基础上,其中PM10和PM2.5力争优于49和28微克/立方米。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及PM10、PM2.5、NO2三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表1。

三、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持续推动去产能。

制定实施《惠州市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行动计划》,以钢铁、水泥、印染、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调查摸底,通过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强化“地条钢”日常监管。制定实施《惠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淘汰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各县区要按照《惠州市涉气“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开展全域地毯式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列出整治清单,落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实施分类处置。各县区要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加快工业绿色循环发展。

全面推进《惠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发布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对象名单,完成100家次以上评价验收任务。落实财政奖励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相关试点示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将VOCs重点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进6个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对完成改造的试点园区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制定实施《惠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力争引导450家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强化节能监察监测常态化执法,制定实施《2018年惠州市节能监察工作计划》,重点对乙烯、造纸、水泥行业开展专项监察,全年完成300家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交通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4.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控制火电、水泥、钢铁、陶瓷、玻璃等大气排放重污染行业及煤炭消费项目审批。严格工业喷涂(含家具)及印刷行业项目审批,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在环评审批中明确VOCs总量来源,并严格要求使用低挥发性涂料、油墨。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生物质锅炉项目审批,天然气管网到达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物质锅炉,新建生物质锅炉需落实高效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审批涉VOCs及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下达并努力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切实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7年实际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50万吨,总量控制在610万吨以内;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努力控制在52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6.增加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2018年进一步做好推广天然气利用及保障工作,重点确保省管网粤东支干线及西气东输三线惠州段开工,2020年实现全市县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大力推广光伏发电,提高核电、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7.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

实施城镇燃气工程,落实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简化规划内场站、管网建设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区域范围和城镇居民管道天然气利用率;2018年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20年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研究出台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工业用气价格。以建筑陶瓷制造企业、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原则,将供气合同和中长期价格协议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8.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

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8〕2号)要求,大力整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结合煤改气工作,天然气到达并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优先使用天然气,2018年年底前全面实现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9.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实施《惠州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20年)》,2018年年底前启动博罗县园洲、石湾镇锅炉相对集中区域实施集中供热试点,2019年6月底前建成使用。2018年6月底前,要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争取在2019年年底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0.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惠州地调,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基础上,优先吸纳惠州地调调度范围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实现绿色发电替代。积极协调惠州地调调度范围内机组合理安排年度生产和检修计划,最大限度减少秋冬季电力行业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和惠州市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11.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

加快推进公共交通电动化。2018年起,全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出租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2018年6月底前完成纯电公交车路线优化调配工作,确保重点区域公交线路全部采用电动公交车;2018年9月底前全市柴油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9年年底前全市天然气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全面实现我市公交车电动化。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惠州市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018年起,新增和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配送以及港口、机场作业车辆应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2020年年底前新能源车占比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惠州市供电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将新能源电动车和电动车使用要求纳入道路清扫工程招标要求。逐步提高环卫领域电动车使用比例。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不低于80%。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卫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贯彻落实《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城、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备接口;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2020年底,在全市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2018年9月底前,全市各县区停放电动公交车的停车场均建成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3.加快推动货运物流绿色发展。

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加快构建“铁、公、水、空”一体化衔接的多式联运系统,调整区域运输结构,推动货运物流绿色发展,减少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水路货运量,加强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逐步改变港口煤炭、矿石等散堆装大宗货物采用公路疏港方式,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的状况,增加港口散堆装大宗货物铁路疏港运量,支持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铁路电气化率,减少使用铁路内燃机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惠州市海事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减少重点区域道路拥堵。

2018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我市道路疏堵保畅工作方案,着力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因城市主干道路、高速重要干道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尤其是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站国控点周边)道路的拥堵治理,改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

组织开展我市汽车总量调控及限牌政策可行性及预案的论证调研,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研究报告,为我市交通拥堵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5.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对全市高排放车辆提出分类淘汰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强制淘汰国0汽油车和国I、国II柴油车的政策,出台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制通行措施及提前淘汰经济补贴方案,对国III标准的客运、环卫和邮政车辆采取强制加装DPF等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的淘汰补贴方案及国III柴油车加装DPF(柴油排气尾气颗粒捕集器)补贴方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卫局、邮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6.划定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

2018年年底前划定发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对国I汽油车、国III柴油车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采取分时段限制通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候禁行的措施(含惠籍和非惠籍),依法发布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四)加强工业源治理。

17.开展城市工业烟囱综合整治行动。

各县区要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规范整治。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开展高架源烟囱(烟囱高度45米以上)消除白烟治理行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落实。

18.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按照省统一部署,执行石化、水泥、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提标升级。2018年底前完成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3台燃气发电机组及3家危废企业熔炼炉废气脱硝治理改造任务。逐步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完成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试点工作,2019年全面推广。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19.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018年底前完成105家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建立并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石油炼制及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各县区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全面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实现监督性监测的全覆盖。推进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大亚湾区要推动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监局、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惠阳区优先开展涂料和家具行业园区示点建设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制订工作,2019年6月底前建成园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首批企业入园工作。

责任单位:惠阳区人民政府。

20.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推进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8年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年底前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要按《广东省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任务清单,完成年度生物质锅炉整治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1.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018年年底前,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22.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试点工作,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应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开展路检、场检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车牌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车用尿素加注行为。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3.加强机动车排气监测。

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工作,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2018年9月底前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在年底前与省平台联网。加强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加强对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4.按规定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按照省统一部署,执行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明确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5.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的建设,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8年9月底前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完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并抄送环保部门共享,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住房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在道路、桥梁、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工程机械的使用情况,建立工程机械“达标进场、超标撤场”的管理模式,加大对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的联合执法,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工商、质监部门联合加强对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6.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5月前发布我市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公告,明确港口实施进度和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百万分比浓度(10ppm)的普通柴油,依法对违规船舶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惠州海事局、环境保护局、海洋渔业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海事部门每年应对排放控制区内保持2%以上的单船抽检率,并进一步加强对内河、江海直达船舶的监管,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牵头单位:惠州海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7.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标号达标。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惠州海事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28.加强绿色港口建设。

贯彻落实交通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2018年6月底前制定我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方案,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大力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进一步加快内河港口岸电建设步伐,全面推行内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到2020年全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靠泊使用岸电,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港务局,配合单位:惠州海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六)加强面源治理。

29.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强化建筑工地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围蔽,砂土物料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并要求场界连续喷水保湿,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出入口安装扬尘TSP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要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范围,并预留专项资金计入招标预算总价。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住建部门会同交通、水务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区)制定施工扬尘项目清单,汇总形成全市清单,并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督导。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督促建筑工地按照《关于做好扬尘噪声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及工地监测设备安装与接入工作的通知》(惠市城管办〔2018〕1号)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定期进行曝光。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0.加强市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湿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强化城市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并配备喷雾降尘设备,实现重点道路高压冲洗及喷雾降尘结合的立体保洁降尘方式;扩大市区重点道路冲洗范围(将金龙大道、惠博大道、惠南大道、金山大道、三环路纳入冲洗范围),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确保重点道路车行道每天冲洒频次不少于3次,启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重点保障区域冲洒频次(含喷雾)不少于8次(保持路面湿润),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污染物、车辆轮胎橡胶粉尘,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牵头单位:市环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1.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强制要求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使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要求全密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2018年底前3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密闭运输及实时监控。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及监控。不符合全密闭运输要求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施工工地并禁止承运建筑垃圾。外地在我市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通过我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入审批,符合排放及全密闭要求,才可进入我市工地开展装卸工作。

组织开展淤泥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卫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2.强化裸露地面覆盖。

全面排查我市建成区裸露地面,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开展建成区裸露地面全覆盖或绿化工作,2018年9月底完成。裸露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找不到业主的,由所在镇街负责覆盖或绿化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3.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有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并进行复耕复绿。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4.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

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建立港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巡检、信息通报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惠州港煤码头扬尘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港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5.禁止露天焚烧。

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2020年秸秆利用率不低于95%,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建立市、县(区)、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环卫局、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推动文明敬香,减少露天焚烧祭祀。

牵头单位:市民族宗教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6.大力整治露天烧烤。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无烟”烧烤炉。加强流动烧烤档疏导安置工作,通过设立小贩中心、特色美食街区、烧烤集中点等方式,引导流动烧烤档规范管理,并要求统一使用无烟环保烧烤炉具。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7.严管烟花爆竹燃放。

进一步扩大市区及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依法严格控制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重点防控春节、元宵、清明、中秋等节假日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空气,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倡导文明过节。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38.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2018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面建成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并督查正常使用状况,大型餐饮业户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

39.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制定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污染防控。

40.开展市区建成区集中整治行动。

开展市区建成区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建筑工地、裸露地面、“散乱污”企业等污染源,彻底消除重点区域内污染源,做到全面摸底、动态排查、随查随清。

牵头单位:惠城区人民政府、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环卫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配合。

41.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针对冬春季气象条件不利导致大气污染物浓度偏高问题,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鼓励企业错峰生产,加大重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机动车、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源现场巡查力度,实施严格管控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2.开展臭氧防控行动。

以5-10月为重点时段,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制定NOX、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上风向NOX减排和重点区域VOCs控制,削减O3浓度峰值,提升空气质量优良率。各县区要与VOCs重点监管企业、NOX排放大户提前协商安排生产计划,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减少VOCs和NOX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43.开展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发生污染天气期间,市环保局及时发布应急预警,各县区及市直部门要按照《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44.强化联防联控。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行动”的原则,开展常态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将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随机抽查系统,开展“全覆盖”执法监管。强化部门联防联控。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以省、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惠州海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属地负责。

四、重点项目清单

实施管理防控、污染减排、能力建设三大工程18大重点项目。

(一)管理防控工程

1.煤炭总量控制项目(详见附表2)

2.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项目(详见附表3)

3.泥头车全密闭改造项目(详见附表4)

4.重点区域环境管理提升项目(详见附表5)

5.重点区域周边涉气企业关停搬迁项目(详见附表6)

(二)污染减排工程

6.煤改气项目(详见附表7)

7.集中供热示范项目(详见附表8)

8.“散乱污”整治项目(详见附表9)

9.公交车电动化项目(详见附表10)

10.燃气火电厂脱硝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1)

11.水泥行业废气提标升级项目(详见附表12)

12.石化行业废气提标升级项目(详见附表13)

13.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详见附表14)

14.省控重点VOCs企业“一企一策”治理项目(详见附表15)

15.石化行业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详见附表16)

16.生物质锅炉整治提升项目(详见附表17)

(三)能力建设工程

17.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联网项目(详见附表18)

18.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优化项目(详见附表19)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污染攻坚战指挥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完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项目推进等提供决策支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制度,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向指挥部报送年度工作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指挥部每月调度各县区空气质量及工作进展情况,报请市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各牵头部门及各县区于2018年6月底前按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本方案一起形成“1+N”方案体系。各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建立项目清单,绘制涵盖重点任务、污染源重点监管区域及点位的作战地图,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强化考核问责。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要求对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秀推荐或考虑。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市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

组织构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推荐进入省、市级项目库;市、县(区)财政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国III及以下柴油车淘汰补贴、电动公交车购置补贴、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资金补助等;加快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积极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社会资本投入,确保年度方案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科技支撑。

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科技支撑工作,编制高分辨率的排放源清单,搭建大气环境综合决策平台,整合污染源信息、排放清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气象站等各类数据信息,全过程跟踪我市新扩建项目污染排放,持续分析我市空气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为我市实施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科技手段。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优化布点工作,重点优化惠城、惠阳和大亚湾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设置。推动颗粒物组分监测、VOCs成分监测以及高密度微型监测站点布设等大气监测能力建设。

(六)加强宣传和公众参与。

加强舆论引导,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空气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方面环境信息披露。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大力开展监督性报道,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

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理念,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广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倡导低碳绿色出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备注:本方案明确2018年工作任务目标,并提出部分重点工作2020年预期目标,完整的2020年目标待与国家、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进一步衔接后调整。

附件:惠州市2018年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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