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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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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发电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电力迎峰度夏(冬)安全生产保供电劳动竞赛的通知》、《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省调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管理,严格服从调度指令、电煤库存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供电企业加强电网建设,确保电网安全平稳有序供电;煤炭生产企业坚决恪守安全生产理念,发挥好优质产能作用,提高煤炭供应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网企业是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省调主力发电企业是指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调度的省内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煤炭生产企业主要是指省内四个煤炭生产企业,分别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能源局根据本办法对相关企业按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二、机组运行管理

第五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检修管理,提高检修质量,合理安排检修计划,确保夏(冬)季高峰期间机组稳发满发,确保不发生机组跳闸和非计划停役,共同维护电网安全。

第六条迎峰度夏(冬)期间,电煤充足、设备健康的发电企业发电负荷高,发电量大,承担了较多保供电任务,在年度发电计划编制中给予奖励;因自身各种原因造成停机、降出力的电厂,未能充分承担社会责任,将扣减其发电计划。

第七条每年迎峰度夏(6-9月份)、迎峰度冬(12月-次年2月份)期间,发电企业主动安排停机的均视为机组缺煤或设备故障异常停机。

第八条在全省用电能够满足的条件下,对部分电煤库存紧张的发电企业将严格采取量煤调度措施:电厂全开机条件下,可用电煤在5天以下的,原则可安排半开机方式;电厂半开机条件下,可用电煤在3天以下的,原则可安排电厂机组全停。

第九条迎峰度夏(冬)期间,按照同类型机组分别计算各发电企业发电曲线与调度曲线的差值,正值为超发、负值为少发,定义为迎峰度夏(冬)贡献利用小时。

第十条制定发电计划时,迎峰度夏(冬)贡献利用小时将作为增加或扣减计划电量的依据;其中迎峰度夏增减情况在下一年度发电计划中实施,迎峰度冬增减情况在当年发电计划中实施。

三、电力运行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服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中心指令,做到令行禁止。是否服从调度指令主要指发电企业是否存在非计划停运、不按时并网和发电能力不足等现象。

第十二条下列几种情形,按照《安徽电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1、发电企业因缺煤造成发电机组减发。

2、非电网原因导致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其它未经华东电网调度、省级调度批准发生的停机。

3、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机组并网和解列指令,如果时间超出规定,承担非计划操作责任。

4、所有机组发电出力应能达到额定容量。由于发电企业本身的原因,高峰时段限制最高出力而达不到计划发电出力,则按本条扣减电量,扣减电量数额为由于最高技术出力受限较计划少发电量的两倍。

第十三条下列几种情形,按照《关于开展电力迎峰度夏(冬)安全生产保供电劳动竞赛的通知》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对迎峰度夏(冬)期间机组因自身原因停机、发电出力不足和不按时并网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扣分,影响其发电企业竞赛排名。

1、机组跳闸或紧急停机。

2、机组临修。

3、机组降出力运行。

4、机组未能顶峰出力。

5、机组未按时并网。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要加大电网建设力度,消除电网输配电设备安全隐患和输送“瓶颈”,提高电网输、供电能力,确保当年计划的输变电工程、扩建主变工程等重点项目在迎峰度夏(冬)前按期投运。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要坚持科学调度、充分发挥现有发、输、供电能力。要加强全省电力负荷预测,科学做好全省发用电平衡,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设备运行监控,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在必要时,电网企业要主动报告国网华东分部,协调兄弟省市开展短期交易和错峰交易,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省用电需求。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要制定并完善电网应急处置预案,细化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证电力有序可靠供应。

四、煤炭库存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严格执行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和重点燃煤电厂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电煤库存量应以《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国家规定的存煤标准为标杆;堆存能力不足的,发电企业可在企业周边集疏运基础设施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的煤炭储备点租用堆场集中储煤。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迎峰度夏(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发电企业要确保最低电煤库存量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

第二十二条每年对企业库存情况开展一次考核,不达标的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有序用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要求,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重点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用电;合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两高一过”)企业用电需求。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当年用电负荷增长情况、负荷特性、负荷调控能力等因素,制定年度“安徽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在用电高峰时段,根据用电负荷缺口情况及时发布用电预警,按需启动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五条省、市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年度“安徽电网有序用电方案”,以及“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有序拉专用线路”的顺序,杜绝发生随意拉公用线路造成大面积停电。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有序用电工作的日常调度与协调,各市供电公司负责有序用电工作的具体执行,要做好与错避峰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错避峰指令信息提前通知到户。

六、电煤供应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煤炭、发电企业应积极落实有关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鼓励签定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行,迎峰度夏(冬)期间要全额兑现,全年度履约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对于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的,除遇到不可抗力导致煤矿产能大幅下降的,均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兑现,并应做到均衡发运,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发电企业要及时接收和卸货。

第二十九条在电煤供应紧张时期,煤炭生产企业要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电煤生产,并优先保障省调主力发电企业用煤需求;紧急情况,实施电煤调度令制度。在电煤需求减弱的淡季市场阶段,电力企业应调整好储煤计划,合理做好煤炭储备,优先、均衡兑现中长期合同,确保煤炭企业有序安排生产。

第三十条建立省内电煤发运和合同数据报告制度,日常按月上报数据,特殊时段按日上报数据。

第三十一条煤炭、发电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达标:

1、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2、对运送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

3、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达不到标准,年度履约率低于90%的。

第三十二条一年内企业发运和合同执行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或不服从省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调度,消极对待煤炭紧急调度令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对全年签约量占比低于75%或履约不到90%的相关煤炭企业,执行用电差别电价,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

七、电煤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保持与上海铁路局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完善电煤运输旬计划衔接机制,加强电煤运输日常监测分析和应急调度工作,切实提高电煤运输效率。

第三十四条电厂自筹部分及坑口机组所需的电煤,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工作,确保电煤运输高效顺畅。

第三十五条要利用皖江水运优势,充分发挥沿江港口煤炭中转和“蓄水池”功能,对芜湖港国家储配煤基地,继续执行国储煤有关政策。迎峰度夏(冬)期间,对铁路运输紧张区域和时段,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辟公路煤炭运输快速通道,对发电企业运送电煤的车辆,各市、县(市、区)沿线收费站一律开设“快速通道”,优先放行。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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