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分别发布该年度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初裁公告,决定于4月18日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大量下游用户的反映,认为案件调查将会提高下游养殖业成本,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成本,不符合公共利益。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近期国内猪肉价格持续下降,许多养殖户生计面临困难,在此情况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二、依据商务部2018年第38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临时保证金如数退还。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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