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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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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2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和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至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强化监管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较大安全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严格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依法依规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等。

(二)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特殊时段是否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是否按要求整改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和动态监管检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三)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三量”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是否按要求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行动;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是否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正常建设煤矿。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五)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按照《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8〕28号)规定履行验收签字程序。

(六)列入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

(七)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情况。

(八)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要逐矿落实属地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等,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动实效,省政府安委会成立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安委会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和督促工作开展,调度、分析、督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落实整治责任,进一步细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阶段性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3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要督促各煤矿按照上述整治内容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3月底前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所在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全国“两会”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派驻工作组、8驻矿盯守或巡查组要在岗在位、履职尽责,对安全不放心、安全无把握的煤矿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责令停止生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督查组,重点督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要督促各煤矿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组织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补充完善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严格“六落实”,确保隐患及时、彻底整改,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开展执法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绝不姑息迁就。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派驻工作组、驻矿盯守或巡查组,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专报制度,确保安全信息上下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特殊时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第三阶段,整改复查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要督促各煤矿于9月底前再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逐矿编制自9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回头看”检查,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运、顶板管理(冲击地压)等重点专业和经营困难、破产改制、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发生事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等重点煤矿,切实督促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管控等相关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执法计划安排,开展专项督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创新完善监管监察检查方式手段,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机制,督促煤矿依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查找不足,总结固化、宣传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组织实施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时期和重要时段,协调推进、形成合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着力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隐患,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要以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倒逼企业落10实主体责任,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凡执法必从严。发现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该依法处罚的坚决实施处罚。对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问题,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做好信息研判和会商,及时沟通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分类办法》(鲁煤监安监〔2017〕99号)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评自控、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实行联合惩戒倒逼,严格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推送到“信用山东”网站和各类媒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借助媒体监督倒逼,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做到“一矿有隐患,全省受教育”。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强化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落实逐级审核把关制度,确保按时、准确地报送检查信息。从4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汇总局机关各处室)、各省属煤炭企业要向省煤炭工业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1、2),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需盖章扫描后发送电子版),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同时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省煤炭工业局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安委会报送。对未按时限和要求报送的,将予以通报。

本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不替代上述专项督查、专项监察的信息报送工作。上报数据时,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格式,不得漏项空项;上报时请在邮件中标明单位名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刘钒、林安栋,0531-68627677/7657;linad@shandong.cn。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陈学锋,0531-85686176;chenxuefeng100@163.com。


资讯编辑:熊智昌 0701-2169525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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