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综合资讯 > 钢材 > 正文

山东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分享到:
评论

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经信产〔2017〕481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商务、国资、地税、国税、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煤炭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各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工作分工,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执行,同时将工作方案报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017年10月9日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视察山东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环保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省质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省财政厅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监会山东监管局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省环保厅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信用山东”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牵头,联合省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安监局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和产能情况,函告省经济和信息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监局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保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

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经信产〔2017〕481号).pdf


资讯编辑:乐卫扬 0701-2162359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Mysteel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Mysteel 021-26093490联系与处理。

更多阅读

  • 钢材价格指数
  • 情绪指数
综合 长材 扁平材
综合指数
长材指数
扁平材指数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综合指数 05-09 141.62 -0.43
长材指数 05-09 159.5 -0.52
扁平材指数 05-09 124.51 -0.35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5-03 58.35 +0.24
热卷情绪 05-03 54.75 +5.06
冷卷情绪 05-03 50 +2.34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扫描二维码 ,下载我的钢铁手机版

查看地图详情

查看更多 行情地图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