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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超5亿煤炭产能纳入释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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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16〕605号)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以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

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及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备案并下发各盟市执行。

内蒙古7个盟市的172处煤矿、53432万吨产能(按276重新确定产能)纳入上述释放先进产能煤矿范围。释放期间,每月最多可增加848万吨,每日可增加28万吨产量。

《通知》明确产能释放的主体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规模小、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要求有关地区按照国家关于减量置换的相关规定,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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