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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入世对中国钢铁生产与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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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世对中国钢铁生产与贸易的影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作为一个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
    (一)我国承诺的与钢铁产业有关的义务
    1、钢铁产品进口关税减让。根据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货物关税减让表分析,钢铁产品的关税应从2001年的9%下调为5.63%(算术平均值),减让幅度达37.44%,大部分产品基本是一步到位,只有不锈钢板及不锈钢条、杠和部分棒线材品种以及冷弯型材等10来个品种有1~2年的过渡期。其中减让幅度较大的钢铁品种主要是不锈钢、钢铁丝、热扎棒材和冷、热扎型材,以及电工钢、平扎板材。
    2、放开钢铁企业的贸易权和分销权。钢铁产品的指定经营实际上属于贸易权问题。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的三年后取消外贸权审批制度,同时承诺在加入WTO三年后,目前享有部分进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也就是说三年后,除目前国内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288家贸易公司外,包括外资企业的所有公司都可以经营进出口钢材贸易。同时,根据服务贸易中分销权承诺,我国将在放开钢铁产品贸易权的同时逐步放开钢铁产品的分销权。具体规定如下:
    三年过渡期内,内资企业将通过逐步降低注册资金要求的方式来加快贸易权的授权进程,其中第一年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为300万,第三年为100万,过渡期结束时最终取消审批制;三年过渡期内将逐步放松三资企业外贸权,加入一年后,授予外资占小股的外资企业完全的外贸权,加入两年后,授予外资占大股的外资企业完全的外贸权。遵照贸易权放开的相关原则,在加入WTO三年内,我国将每年调整和增加指定经营下的企业名单,并于三年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逐步取消将贸易量作为获得指定经营产品贸易权的标准,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并将指定经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以及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
    对于所有获得贸易权的企业其所进出口的货物,按照透明度原则在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根据世贸成员要求,我国在放开贸易权进程及过渡期内,公布关于增加获取贸易权的企业数量和商品经营范围的详细过程和标准的有关信息。
    3、取消钢材进口限量登记制度。加入WTO后,中国在保留了对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植物油、烟草等8种产品进口的国营贸易限量管理的同时,取消了钢材进口的有限数量登记制度。
    4、承诺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非关税措施,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业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上述内容由投资企业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二)入世对我国钢铁工业与贸易的影响
    1、入世对钢铁行业政策的影响
    (1)入世后我国“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的产业政策变化不大,入世环境的变化将促使钢铁企业加大执行政策的力度。入世后我国钢铁企业将融入国际大市场,其经营行为将结合国内外市场状况进行通盘考虑。当前,钢铁工业世界性的产能过剩、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存在的高附加值钢铁产品开工不足等问题,无疑增加了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难度和进口压力。因此,如果不进行主动限产、淘汰落后设备,企业就会步入增产、降价、减收的怪圈,最终会使很多企业陷入绝境。从国内需求来看,我国普通型钢材生产能力富余近30%,而一些高附加值产品需求却存在较大缺口,据冶金行业统计数据,近年来我国由于生产能力不足或产品质量达不到用户要求,必须进口的产品约700万吨,占钢材总进口的50%左右。其中主要是热扎板、冷扎薄板、不锈钢板带材、轿车用板、家电用板、镀锡板、镀锌板、冷扎硅钢片、优质高碳盘条、石油管、优质合金钢长材等。如果我国钢铁企业不改进装备水平、加大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一旦钢铁企业的保护政策丧失,国外钢铁企业将轻易将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占领,国内钢铁企业的处境将更加恶劣。因此,入世后我国钢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的力度将加大。
    (2)现行外贸政策将发生变化。根据我国在钢铁行业的相关承诺,我国当前的一些外贸政策将发生变化。
    A、取消钢铁进口有限数量登记制度,改为自动登记进口管理(钢坯进口则在前几年就已经实行了自动进口登记管理)。所谓自动登记进口管理,即根据WTO相关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对符合法律要求的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且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001年12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与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自动进口登记制度予以界定和规范。首先,规定通过下列11种贸易方式进口的重要工业品均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这11种贸易方式包括: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其次,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包括:外经贸部授权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再次,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和提供的材料如下:1、事前进行登记核准签发(提前一个月);2、必须提交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登记申请表、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进口单位签定的合同情况、预定到港时间以及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3、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项累积报关使用;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时间为:公历年度内,180天以内(经贸部规定为6个月)。需要延期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原来的许可证无效;5、各发证机关必须将提前登记的有关数据按月汇总传输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进行汇总;6、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数量限制的自动进口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B、2000年底,人大常委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修改内容表现在:(1)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根据WTO有关不能用外汇收支平衡制约企业的输入限制,删除《合营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删除《外资法》第18条第三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2)现地采购问题。对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采购,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删除《外资法》第15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将《合营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可以在中国购置也可以在国外市场购买;(3)出口义务问题。根据WTO对企业产品出口不应设限的规定,删除了《外资法》第13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4)企业生产计划报告问题。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删除《合资法》第9条第一款合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以及《外资法》第11条第十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C、取消对铁矿石、锰矿、铬矿征收的进口税,以及对钢材的出口征收“零税率”。这对于我国钢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3)与钢铁行业相关政策的变化。
    反倾销、反补贴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在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世贸组织相关的反倾销条例中,明确指出:进口方如果发现出口方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在进口国进行产品销售,并且销售量猛增,对进口国产品生产造成实质性伤害,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大多数WTO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反倾销、反补贴法规。针对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海关对反倾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为鼓励国内企业进一步参加海外反倾销的应诉,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如干规定》。为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在反倾销方面的组织作用,2001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授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协会、中国模具协会在内的10家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的职能。特别是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6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对于我国钢铁工业来说,多了一种保护自己的武器。
    2、入世对中国钢铁工业的不利影响
    (1) 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放松,极可能导致大规模的钢材进口,短期内将影响我 国钢铁企业的赢利,预计2002年我国钢铁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钢铁产品进口由限量登记改为自动进口登记,以及三年内逐步取消指定经营,从近几年的进口情况看,每年的钢铁产品进口量都远远超出年初国家计划进口量,因此一旦放松钢铁进口的行政调控,极有可能导致钢铁产品的大规模进口。当前,我国钢铁企业的竞争对手,在普通型材方面主要是独联体国家、韩国、巴西,他们的钢材在成本上具有优势;在高附加值钢材方面主要是日本、韩国和欧盟国家,他们的产品在质量上具有优势。根据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货物关税减让表测算,我国钢铁产品的关税减让从2001年的9%减让到5.63%(算术平均值),减让幅度达37.44%,并且大部分产品基本上是一步到位。根据冶金行业协会的测算,以2000年钢铁进口实际数量和金额为基础,他们认为:关税下调4个百分点后,平均吨钢材减少进口税约20美元以上,相应影响海关税收约2亿美元,按年销售钢材1.5亿吨计,则影响企业利润240亿美元。因此,我国钢铁企业的赢利水平受到严峻考验。
    (2)关税减让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放松,将影响我国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从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货物关税减让表测算,我国钢铁产品的关税减让从2001年的9%减让到5.63%(算术平均值),减让幅度达37.44%,同1992年至1998年间我国223种主要钢铁产品的关税从14.15%降至8.88%相比,幅度差不多。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此次钢材关税减让幅度最大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钢材品种,如冷扎薄板、热扎薄板、不锈钢板、冷扎硅钢片、石油专用无缝管。另一些是我国消费比重较大的品种,如螺纹钢、线材。这两类品种都是近年我国针对其进口量较多,加大力度进行结构调整的品种,国家曾投入巨额资金去改进这些钢材的生产设备。上述高附加值钢材的生产量和质量虽然不断得到提高,国内市场占有情况不断改善,但是由于存在技术装备改进不到位、技术水平不过关等因素,这些钢铁产品不仅未取得规模效益,在成本上还不具有优势,质量也尚需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放松,国外低成本、高质量的钢铁产品的涌入,必将对这些产品的结构调整产生影响。据冶金工业协会测算,关税下降4个百分点,对国内热扎薄板价格的平均影响是50~60元/吨,冷扎薄板100~120元/吨左右,冷扎取向硅钢片450元/吨左右,非取向硅钢片100元/吨左右,不锈钢冷扎板1000~1200元/吨左右,石油无缝管450元/吨左右。而对于热扎螺纹钢和线材,经过几年的技术改造,我国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竞争力,相对于日本、欧盟等国家具有成本优势,但是与独联体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入世后关税的下降和非关税壁垒的放松,独联体国家此类钢铁产品的涌入,对我国这类产品造成的冲击不可忽视。
    (3)取消限量登记及逐步取消指定经营,将加大我国钢铁企业总量控制的难度。1999年为实现总量控制,年初国家安排钢材进口量不超过700万吨,但实际钢材并没有控制住,全年进口钢材仍高达1486万吨。2000年国家下决心控制总量,要求钢产量不超过1.1亿吨,比1999年减产1200万吨;钢材进口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但实际上钢产量和钢材进口量都超过计划。因此,放松限量登记及逐步取消指定经营,我国钢铁进口量将难以确定,从而影响我国钢铁企业的总量控制,这对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的钢铁企业是十分不利的。
    (4)我国承诺的对钢铁企业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放开,将对国内钢铁分销网络产生影响。随着钢铁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放开,合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系在进出口贸易和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中的比重将增加,外国公司拥有先进的营销和服务理念,因此,我国的钢铁行业面临的竞争不仅来自产品本身,还来自分销、产品服务物流附加值。如果我国的钢铁企业不在营销理念和服务质量方面迎头赶上,那么长期经营完善的营销网络优势将丧失。
    3、入世对我国钢铁行业的有利影响
    (1)入世将促使我国钢铁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入世后,钢铁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将逐步丧失,钢铁企业不仅在国际市场遭遇强大的竞争对手,而且在国内市场也要迎战国外钢铁产品的冲击。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获取一席之地,成为中国钢铁企业取得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中国钢铁企业将发奋图强,加快改进技术设备,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开发新产品的研究投入,加快钢铁企业之间的整合步伐,这些举措必将提高我国钢铁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国内钢铁企业和发达国家企业之间进行面对面的竞争,将促进国内企业去学习、吸收国外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内部管理上提高企业竞争力。
    (2)入世将改善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环境。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充分享有WTO成员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原则赋予的基本权利,我国钢铁产品出口环境将得到改善。入世前,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有些国家打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旗号,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入世后,作为WTO成员国,我国的出口产品将享有相应的权利,这对于我国钢铁企业开拓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市场有利。如目前,发达国家已部分放弃了粗钢生产,但世界粗钢的市场需求每年仍有较大幅度增长,而我国钢铁企业在粗钢生产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因此,我国国内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市场。同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可以动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合理解决我国的贸易争端,为我国钢铁企业出口铺平道路。近期,由于美国对我国12种钢铁产品征收8%~30%的进口税,影响我国钢铁企业大约3.5亿美元的出口额,我国首次动用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尽管结果难料,但表明我国已经逐步步入正规国际贸易轨道。
    (3)入世有利于我国钢铁企业利用国外原材料、资金资源。我国的铁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辽宁的鞍本地区、川西的藩西地区和河北的冀东地区等。在现已探明的铁矿石储量中,97.5%为贫矿,平均含铁量为32.7%。大部分铁矿储量已被开发利用。近10多年来,国内铁矿石产量不能满足钢铁生产增长的需要,进口量逐年增加(见表14),2000年全国铁矿石原矿产量2.4亿吨,进口铁矿石6997万吨,用进口矿生产的生铁占全国生铁总产量1/3。入世后,我国将铁矿石、锰矿、铬矿进口税率降至零,这有利于钢铁生产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降低国内生产成本,同时可以改善我国的钢铁工业的技术指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钢铁产品需求不断增长。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形势下,世界大钢铁公司将目标瞄向中国。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将进一步规范,对钢铁企业吸收外资,改造技术设备提供了便利。另外,入世后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技术,这对我国钢铁工业发展十分有利。
    
    二、入世后我国钢铁工业应采取的对策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已经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我国的相关承诺。对我国钢铁工业来说,挑战已经摆在面前,如何迎接挑战、获取机遇已经不再是一个还在思考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动作的问题。因此,我国的钢铁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对策,或者加快已采取对策的步伐。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钢铁企业轻装发展的前提。钢铁企业大多数是我国的传统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较大,非生产人员和大量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负担,企业历史包袱重。尽管在前几年的“主辅分离”中,我国的钢铁企业已经在减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力度还不够。随着钢铁企业装备水平的进一步改善,对员工的工作技能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人数也会进一步减少,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钢铁企业轻装发展的前提。
    2、扩大钢铁企业利用资金的渠道,保证我国钢铁企业更新设备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投入。我国许多钢铁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弱、自有资金少,目前不少企业的资金负债率达70%以上,造成企业的财务费用偏高,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国家应加快国有企业的上市和债转股工作,扩大企业的积累能力。另外,积极引进外资,也是钢铁企业利用资金的另一渠道。入世后,我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为钢铁企业引进外资提供有利条件。钢铁企业应当采取合适的形式引进资金、先进装备、先进技术,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3、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世界主要产钢国在发展钢铁工业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都经历了淘汰落后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以美国为例,美国曾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钢铁工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但由于忽视了用先进技术改造原有钢铁企业,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占领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关闭了一大批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钢铁厂,淘汰7000万吨落后的生产能力,同时美国大力发展超高炉率电炉和薄板坯连铸连扎等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美国钢铁工业又得到复苏。日本从50年代至60年代对钢铁企业共进行了三次改造,用先进技术武装了钢铁企业。80年代又采取了控制总量以及“省力化、省能化和产品高档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淘汰和改造了一批技术落后的设备,保持了日本钢铁工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因此,对我国钢铁企业目前发展状况来说,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4、组建大型钢铁生产企业,提高钢铁企业的生产专业化程度。我国的钢铁企业同世界主要产钢国家的钢铁企业相比,生产集中度明显偏低,韩国的浦项钢铁公司一年生产的钢产量就占韩国钢铁总产量的65%,而日本6家钢铁公司的产量就超过一亿吨。我国现有钢铁企业约1000家,大中型钢铁企业只有46家,年产量超过300万吨的只有7家,因此,我国钢铁企业的生产远远未达到规模效益。而没有取得规模效益,也正是我国钢铁产品不能取得成本优势的重要原因。另外,随着国内外钢铁市场对钢铁产品品种、产品结构由建筑型(型材、线材、棒材)转向高附加值的板、管带(包括各种镀层板、硅钢片、汽车用冷扎板、不锈板和石油管等等),钢铁产品结构的复杂性和产品消费的分散性,决定了钢铁企业的高度专业化、系列化分工协作的必然性。从世界各国钢铁企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钢铁企业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产品质量就越好,成本就越低,劳动生产率就越高,经济效益越好。而我国钢铁企业“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钢铁企业结构调整步伐。随着中国成为WTO成员国,要提高钢铁企业的竞争力,我们必须关闭竞争力差的小企业,组建大型钢铁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不仅内部要有专业化分工,钢铁生产企业之间也需要协调一致,共同推动我国钢铁企业的发展。2001年首钢、武钢和宝钢结成战略联盟,在铁矿石购买上进行了良好合作,据悉,这三家钢铁企业下一步的合作目标将是共同开发研制新产品,这为我国钢铁企业提高集中度,以及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开了一个好头。目前为止,我国已有46家钢铁企业进行了合并,18家钢铁企业倒闭。
    5、提高钢铁产品的销售服务。钢材产品的销售服务是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西方主要产钢国家主要通过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加工配送中心来提高钢铁产品的销售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钢材的销售普遍采取代理制,如美国80%以上的H型钢是通过代理商以配送加工中心形式实现销售的。而发达国家的代理商都有自己完善的分销网络,如北美洲的LERUVX公司,年经营钢材90万吨,该公司在北美洲设立了28个分销网点。
    同时,加工服务中心也是提高钢铁售后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钢铁经销商都是通过对产品的第二次生产,即加工、配送,在延伸服务中获得效益。如北美洲的H型钢代理商,通过加工服务中心,实施以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全方位管理,把运输、仓储、切割、包装、装卸等组合成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将航运、铁路、公路运输紧密连接,按需、按时、按质、按量以最低的成本费,把所需的品种、规格,组合配套抵送用户,从而取得利润最大化;德国蒂森公司拥有60个仓储中心,仓库面积达到1000万英寸,有500辆运输车辆,加工服务类型主要是将各类钢材或减为长段,或剪裁、热处理、校平,弯曲,磨光,去毛边,卷板,镀层,机加工,焊接,火焰切割,切为长条等;美国金属品公司拥有90个仓储中心,加工服务类型主要为减为长段,剪裁,校平,弯曲,去毛边,卷板成型,焊接,切为长条。而我国钢铁企业的销售服务存在严重不足,首先是服务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其次是钢铁产品分销网络的构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再就是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方面我国存在相当的差距。因此,钢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分销网络的构建和完善加工配送中心,提高我国钢铁产品的竞争力。
    6、发挥钢铁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发达国家的行业生产和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在收集行业的信息和与行业相关的信息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同时他们在协调政府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各行业协会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如由于缺乏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国内企业为进入国际市场而竞相压价,结果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而在日、美等国,行业协会工作的一部分就是确定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减少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另外,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代言人,他们为本国行业的发展,可以在WTO原则范围内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运用WTO原则中的保障条款,当大量进口的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造成压力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国内同类产品提供临时性保护;在国内企业遭到别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伤害时,作为企业反倾销、反补贴的申诉人;通过加强同其他国家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刚刚加入WTO,各项法规尚未健全,未来的一段日子里,钢铁行业同别国的贸易纠纷肯定是避免不了。因此,对国家来说,应当赋予钢铁行业协会更多的职能,对钢铁行业协会来说,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健全自身的机制,为我国的钢铁工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7、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在WTO规则中,对为维护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企业不遭受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是被允许的。随着我国一般贸易项目下钢材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度后,我国从总量上调控钢材进口量难度加大。为及时监控钢铁进口总量和结构,防止一些产钢大国向我国倾销钢材,保护我国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同时搜集钢铁进口贸易的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贸易争端,我国应当建立进口监测预警机制。另外,进口监测预警机制也有利于我国加强主要钢材进口国的对话,如同韩国、日本的官民对话,同俄罗斯、乌克兰的双边对话。
    8、进一步加强中日、中韩官民对话机制,并逐步使其发展成为由三国参加的钢铁共同体。中、日、韩三国不仅具有天然的地理优势,并且有着儒教这一共同的文化基础。随着中国加入WTO以来,三国的贸易将会进一步增加,投资也将进一步兴旺。总体来说,中、日、韩之间促进统合的因素正在走向成熟,今后可能进一步加速。对三国的钢铁行业来说,不仅具有统合的大环境,更有促进统合的小环境。首先,三国都在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如日本、韩国计划从2004年开始对钢铁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政府也承诺到2005年钢铁产品的关税将大幅下降。再者,三国之间的钢铁贸易具有相当比例。以2000年为例,钢铁产品贸易的41%是在三国间进行的。第三,韩、日对华投资踊跃。韩国和日本的钢铁企业从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华投资,并计划在今后进一步扩大投资。并且三国之间的技术合作也十分活跃。因此,三国的钢铁行业之间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利益也越来越趋于一致。加强中日、中韩之间的官民对话机制,以及发展成为钢铁共同体,将有利于三国钢铁工业的发展。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三国间的钢铁贸易。随着三国合作的加强,贸易壁垒将减少。另外,对中国来说,将有利于短期内扩大已经具备竞争力的钢坯、方坯等半成品及厚板、热扎钢板的出口。因为,日本和韩国都是中国这些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长期来说,中国将通过自身的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日、韩钢铁产业的先进经验,缩小三国间的技术差距。最后,三国加强钢铁产业的合作,将使亚洲钢铁产业的地位得到提升,在应对类似美国“201条款”的贸易摩擦时,更有说服力。
    (外经贸研究院摘编 作者:夏平、付丽)

  • 钢材价格指数
  • 情绪指数
综合 长材 扁平材
综合指数
长材指数
扁平材指数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综合指数 04-30 141.16 -0.01
长材指数 04-30 158.7 +0.15
扁平材指数 04-30 124.39 -0.16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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