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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鲁煤安调〔2017〕73号)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我们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nyjddzx@shandong.cn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9月4日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发展新理念、新要求,遵循“忠于职守、精准调度、快速反应、规范处置”原则,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统筹协调的运转枢纽作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三条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安全生产调度、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报告工作职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和指挥煤矿生产建设活动;接收、发布事故处置和预警信息;跟踪调度事故救援,协调应急处置;参与或组织、协调、指挥煤矿事故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及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发展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足调度人员,配齐调度装备,强化应急处置,完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调度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及煤矿(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指令;跟踪调度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指令、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做好24小时调度值守,收集和反馈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对下级调度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调度工作管理制度,推进调度业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三)及时报告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四)负责按规定接收、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和预警信息;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跟踪调度预警信息处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五)负责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的使用管理,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加强信息汇总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监控等相关系统区域联网工作,抽查系统运行和调度值守情况。

(七)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煤矿节假日、重点时段专项调度工作。

(八)配合完成驻矿监督员日常调度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二)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接收和发布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跟踪调度上级部门和领导安排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和预警信息;协助上级部门和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推进调度业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对所属煤矿调度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指导、协调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等工作,监督所属煤矿按规定使用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加强信息汇总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所属煤矿安全监控等相关系统区域联网工作,抽查系统运行和调度值守情况。

(七)负责本企业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季节性调度和节假日、重点时段专项调度工作。

第八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示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负责煤矿日常生产组织、协调和指挥,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专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深入生产现场,熟悉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组织煤矿各部门、各生产环节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编制调度台账、生产日报、月报等,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六)按规定使用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加强信息汇总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问题,保障系统可靠运行。

(七)及时接收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

(八)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上级部门和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

(九)加强调度业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调度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承担调度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其职能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调度、应急值守和安全信息汇总报告工作需要。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机构。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调度机构或承担调度职能的部门,值班调度员每日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满足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要求;需配备专兼职调度统计人员和调度信息化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及煤矿必须设置独立的调度指挥机构,专职值班调度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调度员应满足工作需要,同时需配备调度统计人员和调度信息化管理人员。

第四章  调度人员基本条件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严格煤矿调度人员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煤矿井下从业经历,掌握煤矿专业基本知识,熟悉煤炭生产工艺流程。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掌握本矿井基本情况,熟悉主要生产系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及其他调度装备的操作使用,具备事故应急救援必备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熟练掌握调度人员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六)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调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煤矿企业及煤矿调度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调度和应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可量化的考评体系,定期对本部门调度工作进行评定。煤矿企业及煤矿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度人员考评。考核测评结果作为个人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调度值班、交接班、信息汇总分析、调度汇报、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置、文档管理等制度。

煤矿企业及煤矿除必须制定以上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调度会议、调度人员出入井等制度;同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井下应急广播、图像监视等相关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记录、台账、图纸等相关资料。调度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保存时限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电子版台账、报表、资料等信息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涉密文件资料,明确标注密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手机、互联网计算机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制作、存储、处理、传输。对非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范围

(一)生产、基建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涉险事故和其他造成重要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程序

煤矿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切实把时效性摆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首要位置,采取“先电话、后书面、再续报”等方式,简化事故报告程序,提升事故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内容,负责事故报告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情况清楚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包括事故抢险救援进展、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情况等),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首报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章  调度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调度机构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备有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处置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和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授予值班调度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处置权。值班调度人员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信息报告时,应立即下达撤人指令,跟踪调度人员撤出危险区域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演练计划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及时调度汇总应急演练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各煤矿停产撤人后,应将停产撤人、复工复产等信息及时填报至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

第八章  调度装备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持续推进调度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齐满足安全生产调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的信息系统和通讯装备,配备公网固定电话、公网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传真机、扫描仪等装备,设立满足紧急情形下三分钟内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通信联络系统,设置全面反映煤矿安全监控信息的集中显示装置。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能源安全调度系统平台应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或审核煤矿基本信息、安全生产数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各类安全信息。完善调度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议、图像接入、信息资源调用等功能,提升调度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煤矿安全监控视频联网系统,督促煤矿企业及煤矿实现井下重要作业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重点场所监控视频推送机制,确保突发事件或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实现即时推送现场视频。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在现有调度信息化建设基础上,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全方位感知、全过程监控,构建一体化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平台,优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实现关联分析、自动预警,织密织牢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张网”。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调度工作沟通会商机制,定期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不足,加强沟通衔接,强化省、市、县和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一体化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专业化调度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承担调度工作。建立健全调度人员选拔使用、轮岗交流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煤矿企业及煤矿调度岗位原则上应为管理岗位,享受管理人员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加强调度人员生活保障,合理划分值班区、办公区、休息区等,解决调度值守期间休息、就餐、加班工资报酬等问题,创优工作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2017年11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鲁煤安调〔201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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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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