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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经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宅

湖南省郴州市近日发布《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2025年3月1日前,在郴州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所缴纳契税税额的50%进行财政补贴。

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在满足消防结构及国家规范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宅。对变更后的商品住宅,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作租赁住房和按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 在满足消防结构及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商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割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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