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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充实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规定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勘探开发事关国计民生。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增加国家推动矿产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的规定;增加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

为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草案二审稿增加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虑到有的市、县矿业活动较少,对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不宜作统一要求,草案二审稿将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列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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