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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移动式发电机等。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等五个新城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三、管理要求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资讯编辑:吴命媛 021-26093301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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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
长材指数
扁平材指数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综合指数 06-26 135.72 +0.14
长材指数 06-26 151.53 +0.18
扁平材指数 06-26 120.6 +0.1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6-21 33.18 -19.77
热卷情绪 06-21 34.18 -9.17
冷卷情绪 06-21 37.04 -7.34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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