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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顶层设计出炉

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下简称“第10号令”)同时废止。

对比后发现,相较于第10号令,在此次发布的规则中,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新增进入;容量交易也新增于电力市场交易类型之中。

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

 据悉,此次修订的《规则》全文共分为11章、45条。指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线图”,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主体迅速发展,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第10号令中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

  此外,《规则》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

  在交易方式方面,《规则》提出,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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