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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4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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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有关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148号)与省领导批示要求,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4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

联系人:孙海龙,联系电话:(0431)80765200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4月16日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4年工作要点

2024年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立足省情,统筹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持续提升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不断夯实煤炭安全保供基础,为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将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问题;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格局。

二、加强基础管理,抽采利用并重

一是加强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手段,严格瓦斯参数测定,强化钻孔施工和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精准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学习、应用瓦斯综合利用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浓度等条件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和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专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合作,推广应用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和蓄热取暖设备。

二是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按照国家分解下达吉林省2024年度煤矿瓦斯抽采量1700万m³、利用量100万m³的目标,结合吉能集团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划,2024年吉林省目标分解已细化至具体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工作安排,煤矿抽采利用目标考核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工作衔接贯通,吉能集团要坚持应抽尽抽、可用尽用,督促有关煤矿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年度目标和季度进度目标,着力提升瓦斯抽采量和抽采浓度,拓展瓦斯利用途径,提高瓦斯利用率。

三是加强统计调度。严格执行《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修订版)有关要求,形成“井工煤矿全覆盖、抽采利用排放全口径”的煤矿瓦斯数据统计体系,每月初及时统计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数据并认真核实校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三、加强资金保障,抓好政策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保障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投入。

二是按国家有关要求,用好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政策,研究实施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补贴工作。

三是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上,优先支持补齐瓦斯抽采利用设施短板,提升抽采利用水平。

四、加强监管监察,保持高压态势

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监管监察重点内容,结合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落实瓦斯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措施;综合运用公开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有效手段,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非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五、加强鉴定管理,筑牢防治基础

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鉴定机构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上报、公示等工作。

一是在吉林省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要满足《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并按《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在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报送有关材料至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吉林省能源局。

二是生产矿井要按时完成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或年度矿井瓦斯有关参数测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鉴定结果;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瓦斯参数测定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具备鉴定条件后立即进行,并在2个月内完成;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纳入到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是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在进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坐标拐点区域以外的煤层作业前,要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为突出危险性鉴定掘送的井巷工程施工时,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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