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缴存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贵港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
贵港市改善二套住房贷款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时,其家庭已在贵港市辖区(含三区两县市)内且已在广西云原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中登记有一套住房的;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且已结清满六个月,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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