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半年内申请提取;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住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申请提取。申请提取人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为准,购房合同中有多个购房人的,购房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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