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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对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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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配套举措,进一步 解决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此,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在接受财联社采访时表示,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落实民营经济方面的举措非常及时,很有针对性。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今年两会吕红兵带来《关于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相关内容的提案》和《关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制度,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提案》。

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前提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披露,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在加快制定中。

吕红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在此法的制定中,以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依据,按照民法典“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基本原则,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立法宗旨,针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与时俱进并前瞻性地做出规定。

对此,吕红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前提,应对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提出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因此,立法中应明确:民营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亲情政商关系。

二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基础,应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1、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2、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例如,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例如,在查封、冻结、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

4、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5、法律制度创新是突破。例如,司法机关应推广合规不起诉制度。再如,借鉴司法机关合规不起诉的思路,行政机关建立合规不处罚制度。另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制度。还有,健全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三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促进发展的条件,应对营造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行为作出界定。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必要条件。在营造营商环境中,经营主体是主角,政府的引领与服务、规范与保障作用同样不可或缺。

在此过程中,应该以民营企业的体验为指标,以民营企业的满意为目标。在制定规则、推出制度时,要民主、科学、依法,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

在立法中,应当对政府的定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例如,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该与国资委处于平级的地位。再如,应当做强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商会,使其真正管用。同时,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真正重视民营企业、行动上真正支持民营企业。

四是,促进发展是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宗旨,应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1、平等准入。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

2、公平竞争。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对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

3、政策支持。在规划、财政、税收、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政府基金、提供担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给予民企与国资同等待遇,推进民营企业成长为参天大树、百年老店,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天花板”问题。

建立证券监管合规不处罚制度

在吕红兵看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如何从“治乱”转向更深层次的“提质”,加强公司合规运营尤为重要。

吕红兵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业合规管理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发布,标志着证券业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实行合规管理十多年来,尽管证券市场行情起伏,但券商经营总体平稳,再也没有出现过大的系统性合规风险,刚性合规管理为证券行业的行稳致远上了一道“保险”。

为完善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制度,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吕红兵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将证券合规管理明确为上市公司的“规定动作”即法定义务。吕红兵建议,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证券合规是最普遍、最突出的合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份增减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具体可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办法,并由上市公司协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专门的合规指引。通过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证券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完整精确的证券合规规则体系、设计有效顺畅的证券合规运行流程、定期开展证券合规风险评估与改进,推进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其次,要建立证券监管合规不处罚制度。吕红兵认为,实现由“监管驱动”向“内在驱动”的合规理念转变,还需监管部门引入适当的合规激励机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尝试在证券监管领域实行上市公司合规不处罚、从轻处罚制度。

最后,建议大力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上市公司证券合规从“法定义务”到“内心敬畏”再到“行为自觉”,需要法德兼修,在上市公司层面大力开展“我要合规”的合规文化建设,属当务之急,应常抓不懈。”吕红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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