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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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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在国务院新闻办1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表示,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全面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有信心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

刘炳江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是我国继2013年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的第三个“大气十条”,明确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他表示,本次出台的行动计划坚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PM2.5改善为主线,明确PM2.5的下降目标;坚持系统治污,大力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尤其交通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量化指标最多,突出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联防联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由“2+26”城市调整为“2+36”城市,长三角与京津冀协同打通,整体解决东部地区的大气污染。

刘炳江说,今年以来,我国空气质量有所波动,这既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因素,也有气候条件影响,反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重点区域有所调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扩至“2+36”城市

行动计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但与此前相比,所涉及的城市范围有所调整。

2013年“大气十条”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47个城市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将重点区域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共80个城市。

刘炳江介绍,此次行动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总数调整为82个。其中,长三角南部的城市PM2.5基本稳定达标,不再列入重点区域;苏、皖、鲁、豫四省交界地区城市PM2.5浓度较高,成为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因此将山东南部、河南中南部等城市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更有利于开展大范围的区域联防联控,调整后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从“2+26”城市扩为“2+36”城市。

此外,行动计划也调整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的部分城市,使一个省份只在一个重点区域内。

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量化指标多

此次印发的行动计划部署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涉及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其中一大亮点是更加突出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出了多项量化指标,如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刘炳江说,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显示,氮氧化物是拉动PM2.5快速上升的主要因子。近年来,我国运输结构调整卓有成效,“公转铁”工作进展明显,铁路运输量连续6年增长;推广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零排放移动源推广有进展;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近4000万辆,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提高;机场、港口码头非道路机械电动化大规模推进。

他介绍,下一步,货运结构调整更加聚焦关键领域,包括煤炭、重点行业、港口等领域。机动车清洁发展更加强调新能源化,抓好公共领域车辆和重型货车两个重点,促进清洁化水平大幅度提高,要求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同时,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成品油质量更加突出全链条监管,有关部门对油品的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六个环节”开展监管,使油品质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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