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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兴澄特钢高品质汽车紧固件用钢研发及应用项目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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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高品质汽车紧固件用钢研发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特板炼钢车间1台150吨精炼炉、二炼钢车间1台120吨精炼炉未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无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责改〔2022〕068号、锡澄环责改字〔2023〕第04310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

二、项目位于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你公司滨江厂区内,主体工程为特板炼钢车间一台150吨LF精炼炉、二炼钢车间一台120吨LF精炼炉(均已建成),循环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氩气供应系统、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等公辅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等环保工程均依托你公司现有设施。特板炼钢车间本次新增精炼炉和原有3台精炼炉年精炼钢水均为75万吨。二炼钢车间本次新增精炼炉年精炼钢水59万吨,原有3台精炼炉年精炼钢水均为50万吨。本次新建2台精炼炉后,全厂年炼铁产能、炼钢产能分别维持518万吨、610万吨不变。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标准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软水循环冷却塔排水进入全厂净环水系统补水,净环水冷却塔排水进入全厂浊环水系统补水,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你公司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中水回用提升改造工程,废水年外排放量控制到152万吨以内。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除尘灰依托东江厂区现有除尘灰综合利用生产线处理。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护厂河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部分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因子超四类标准的现状,你公司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开展全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如发现污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下水治理。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护厂河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6.94吨、铬及其化合物≤0.025吨、氟化物≤0.6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303.23吨,二氧化硫≤2201.57吨、氮氧化物≤4418.22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3.43吨、铬及其化合物≤0.051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725.28吨。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企业每年可削减颗粒物4.77吨。

(二)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物。

全厂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52万吨、化学需氧量≤76.0吨、氨氮≤7.6吨、总氮≤22.8吨、总磷≤0.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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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材指数 04-26 124.71 -0.2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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