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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