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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华晟能源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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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河华能〔2023〕004号)、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11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中居民搬迁情况的补充说明》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1月以晋经信能源字〔2011〕797号文对华晟能源100万吨焦化产能予以确认,2017年11月以晋经信能源函〔2017〕529号文对华晟能源30万吨焦化产能予以确认。河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11月以河经信备案〔2017〕13号文对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进行了备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出具《关于商请办理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焦化项目环评手续的函》,明确该项目130万吨/年产能来源合规、未列入压减过剩焦化产能名单。

项目位于运城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内,分两期建设,一期65万吨/年焦化工程于2016年12月经原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予以环保备案,二期建设65万吨/年焦化工程,此次评价内容包括一、二期2×65孔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炉,配套建设2×125t/h干熄焦装置和1×25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煤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用于生产LNG。项目总投资14.3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亿元。

按照《河津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发展规划(2020-2035)》及《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运环函〔2021〕171号),该项目符合运城市焦化产业布局、河津市城乡总体规划及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产业布局定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依法依规对《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结合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11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的补充说明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河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焦炉机侧、焦侧采用独立加罩封闭措施,收集机侧焦侧逸散气,分别配套地面除尘站;焦炉加热燃用净化后的煤气,焦炉烟气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工艺;装煤采用“高压氨水喷射+炉顶双U型管导烟车+机侧炉头烟气除尘地面站”工艺,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炉头烟地面除尘站,推焦焦侧烟气导入焦侧出焦地面除尘站,干熄焦高硫烟气经单独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焦炉烟气脱硫系统、低硫烟气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机侧、焦侧和干熄焦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限值要求及《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中A级企业指标及排放限值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煤气净化中粗苯工段及罐区等各贮槽放散气经充氮压力平衡系统送负压煤气管道;煤气净化中冷鼓工段、脱硫工段(含再生尾气)、硫铵工段、提盐工段等各类贮槽废气收集送焦炉废气回配系统;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油气经充氮压力平衡系统返回负压煤气管道;硫铵干燥尾气、脱硫废液提盐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雾膜水浴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上述工序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3.备煤、焦处理及无组织排放环节。物料贮存设置全封闭煤堆取作业厂房,配套自动喷雾抑尘装置,转运采用封闭皮带通廊;精煤粉碎、煤焦制样、焦转运和筛焦等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气力输送系统至灰仓,或掺煤炼焦、外售;脱硫灰仓及焦粉仓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重点构筑物密闭加盖,采取高、低浓度废气分质处理措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逸散高浓度废气收集后送焦炉配风燃烧;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逸散低浓度废气采用“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生物滤池”高效组合脱臭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工序中污染物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和《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已建设1套60m3/h生化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除油+气浮)+A2/O(缺氧池/好氧池/后置厌氧池)工艺+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工艺,新建1套120m3/h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新建1套20m3/h蒸发结晶提盐系统,采用“纳滤分盐+蒸发结晶”工艺。项目煤气的煤气管道冷凝液、预冷塔冷凝液、终冷塔冷凝液、粗苯分离水、脱硫废液提盐废水、剩余氨水经蒸氨预处理后,与设备及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污水、设备水封水和杂盐蒸发结晶冷凝液等送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水等清净废水和生化处理系统出水等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浓盐水送结晶蒸发系统处理,处理后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硫酸钠和氯化钠结晶盐外售,少量的杂盐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全厂废水不外排。

加强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按照报告书要求建设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须按照承诺,健全园区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不会进入外环境水体。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炼熄焦系统(装煤、出焦、大棚、干熄焦、筛焦)除尘灰外售;备煤系统除尘灰、焦油渣、酸焦油、蒸氨残渣、脱苯残渣、污水处理站废油渣和污泥、废活性炭等掺煤炼焦;脱硫废液用于提盐;脱硝废催化剂、废矿物油、污水处理蒸发结晶杂盐及废反渗透膜、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焦炉烟气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计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应设置基础减振;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防止污染物产生跑、冒、滴、漏现象。项目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将污水处理站、化产区、罐区、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地下污水管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将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站、除盐水站等装置区作为一般防渗区,并保证达到相应防渗性能。建立相应的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及时发现污染并及时控制。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机侧炉头烟地面站、推焦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排气筒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通过计算确定项目环境防护区域为在该焦化项目西边界外扩339m、北厂界外扩100米、东厂界外扩150米、南厂界以厂界为边界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的规定,最终形成的包络线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涉及周边樊家庄村部分居民(131户)。河津市人民政府向我厅报送了《关于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防护区域内居民搬迁及降低负荷运行的承诺函》(河政函〔2023〕号6文),对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并作出承诺:本项目涉及的搬迁居民采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方式搬迁,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建成前,采用租赁房屋形式完成临时搬迁,在此期间,为保障环境防护区域内居民不受影响,项目生产运行负荷保持在78万吨/年以下。河津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承诺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确保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居民搬迁工作,搬迁工作未完成,项目要按照报告书要求降低生产负荷,直至搬迁工作完成,方可满负荷生产。

(八)加强大宗物料及产品的运输方式管控,加快建设侯西线清涧站至该项目新建装卸站之间的铁路专用线及装卸站至厂区的运煤封闭皮带通廊和运焦管状带式输送机,确保物料运输满足生态环保委〔2022〕2号文中的清洁运输管控要求。过渡期间,物料运输全部使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十)你公司剩余焦炉煤气用于生产LNG,河津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承诺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确保剩余焦炉煤气全部利用,杜绝焦炉煤气点火放散。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69.0t/a、SO263.4t/a、NOX67.9t/a、VOCS130.3t/a,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河津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130万t/a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焦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审查意见及承诺函》(河政函〔2022〕105号文),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削减来源为一期65万t/a焦化工程深度治理、关停落后焦化产能(河津市鑫升焦化有限公司年产60万t/a焦化项目、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年产60万t/a焦化项目)以及中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1#电解烟气净化脱硫改造腾出的削减量,河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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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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