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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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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规范煤矿改建的条件和程序,提高煤矿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省工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能源〔2018〕37号)、省工信厅《关于做好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改建项目范畴及审批权限

煤矿改建项目是在籍按照生产类型管理的煤矿,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稳定现有生产规模和保持正常接续,由一个水平向下一水平转移、一个采区接替另一采区,以及投入资金对生产系统部分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改建项目由煤矿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二、煤矿实施改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煤矿或煤矿企业须确保由一个经济实体生产建设经营,同一经济实体须确保一个法人,实施统一财务核算和安全管理;

(二)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生产能力经省工信厅公告;

(四)煤矿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不得出现其他建设项目并存,不存在“楼上楼”关系(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矿井隶属同一经济实体的除外);

(五)煤矿现有生产规模和改建后的各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和生产工艺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三、改建项目审批管理

(一)煤矿改建项目(含修改)审批流程:煤矿提交改建申请报告(含表格)和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有关资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专家审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二)设计审查方式。改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采取专家会审形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市级煤矿技术专家库,审查时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也可按《福建省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8〕159号)规定,依程序向省工信厅申请抽取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由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和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及时补充、修改、完善设计后,重新报送审批单位。专家组要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四、煤矿改建项目核准和设计审批要件资料

(一)改建项目核准要件资料

1.资料目录清单;

2.煤矿企业改建项目核准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3.煤矿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有关图件,含说明书、开拓方式平面图及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4.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5.有权部门审查认可的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及相关图纸;

6.符合要求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及其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聘用协议(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要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

2.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

4.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5.煤矿初步设计;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图纸;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初步设计审批要件资料

1.煤矿企业关于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审查批准的请示。

2.煤矿项目核准文件。

3.煤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修改)。

4.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

(四)煤矿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编制要求

1.矿井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一律由相应资质的同一中介机构编制。设计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2.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对于未经核准以及违规越权核准、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火等地质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和开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3.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设计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范》(GB50399-2006)标准和《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等相关规定开展编制工作。

五、改建项目的日常监管

(一)改建工程开工备案。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改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合同、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文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表、技术人员毕业证书及聘书、安全员证书复印件、掘进作业规程、工人培训花名册、证照复印件、矿井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提交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认定后上报我局报备,出具回执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局报送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换图等技术资料。

(三)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严禁建设期内在建设区域内组织煤炭生产。同时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针对专家审查意见,采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修改

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资源、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调整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设计修改后报我局重新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批。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3号)和省工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能源〔2018〕37号)等文件,我市近期不再对新建项目和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核准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批。为此,原批准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需修改设计的,原则上参照本文执行。

七、改建项目施工期管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工期提前或超过批准工期50%或9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项目核准部门报告。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按项目获得开工备案之日起至批准联合试运转之日止。

煤矿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构造、资源条件变化或外部建设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可申办施工期延长手续。工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工期的50%,最多不得超过1年。

(一)申请延长施工期办法

建设单位应在已批准施工期结束前30天提出延长施工期申请,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我局审查批准。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延长施工期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有关人员应提出现场核实意见并署名,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凡剩余建设工程项目不清、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延长施工期手续。

建设项目延长施工期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是建设项目延长施工期的申请资料;二是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三是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期的承诺书(企业承诺并保证在最后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否则,同意无条件撤销该建设项目,同意无条件对原批准的建设区域实施永久性关闭,并保证在施工期截止日起2个月内按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二)申请顺延施工期办法

建设过程中确因春节及节后复工审批、恶劣气候影响、区域性全面停产整顿、政府政策性要求、采矿证延期登记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工的,可剔除受影响对应的停工时间,顺延追补相应工期。煤矿在申请施工期顺延时,应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停工证明。

(三)修改设计确认剩余工期办法

建设施工中确因资源赋存、地质构造、外部建设等条件发生变化需修改设计的,修改后的工期以有权部门审批的修改设计中明确的剩余工程施工期为准。

八、撤销建设项目

按照谁核准谁撤销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撤销建设项目:

1.改建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及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开工建设的;

2.改建项目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3.改建项目因采矿证延期登记停工2年及以上的;

4.因产业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的。

九、其他要求

(一)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应严格按本级权责清单,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二)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期间的地质勘查,强化以煤矿水害为重点的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查关,严防弄虚作假。要通过煤矿改建,进一步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省相关文件执行。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龙岩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改扩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龙煤管〔2015〕20号)予以废止。

附件:1.煤矿企业改建项目核准审批登记表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龙工信煤管[202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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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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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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