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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集团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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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中煤平朔〔2023〕12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行政区划属朔州市平鲁区管辖。井田面积19.2256km2,此次仅对井工1区(面积18.0016km2)进行评价,设计开采4号、9号煤层(不含硫分大于3%、灰分大于40%区域),剩余服务年限14.24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利用现有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和回风立井场地、井筒及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环保设施等,并对破碎系统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25835.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52.09万元。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4〕470号文同意井工三矿矿井生产能力由600万吨/年核增至1000万吨/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5〕878号文、环验〔2009〕314号文分别对井工三矿600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此次环评内容为1000万吨/年矿井项目。井工三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333号文对原规划环评予以审查同意。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中,承诺将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中,并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该项目属于产能核增历史遗留问题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5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井田内分布有公益林、基本农田、村庄、平鲁区垃圾填埋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张马营古城遗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石井沟墓葬群、河流等保护目标。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居民点、河流、平鲁区垃圾填埋场、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场地等保护目标按《报告书》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井田与平鲁区城市规划区重叠范围划为禁采区。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井田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000万吨/年及170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对神头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0〕368号),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降尘洒水、黄泥灌浆用水、选煤厂生产用水、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用水等,不外排;当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或检修时,经深度处理后的矿井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全盐量低于1000mg/L要求后方可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洗煤厂生产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场地及道路抑尘洒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掘进矸石不出井,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配套选煤厂(木瓜界)洗选矸石全部送平朔集团安太堡露天矿内排土场进行回填。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与生活垃圾统一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建筑物采暖和井筒保温依托苏晋能源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职工洗浴热水由空气源热泵提供,回风立井场地采用空调供暖。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全封闭,内设喷雾洒水装置,原煤储存依托配套选煤厂。你公司要按照承诺尽快对原煤破碎系统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清洁运输有效措施。原煤破碎后,经全封闭带式输送机送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产品煤通过木瓜界铁路专用线经大秦铁路和朔黄铁路外运。

(六)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尽快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措施,并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手续。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搬迁迹地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05〕878号、环验〔2009〕314号文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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