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省铸造产能公告和置换工作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经我省铸造产能“补充批次”公示,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现予以公告。本公告只适用于铸造产能核定,不作为其他方面认定依据。产能置换工作应严格按照晋工信装备字〔2021〕94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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